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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江阴:一时失足者不留千古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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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澄研 卢凤  发布时间:2012-10-09 13:53:49 打印 字号: | |

  “我的儿子赶在了好时候,他一定会珍惜这来之不易的学习机会,我们全家感激法院为我儿子的未来着想……”今年92日,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法官黄东的办公室里,一对夫妇握着她的手不住地感谢,他们感谢江阴法院实行的“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这项制度让他们的儿子小建(化名)在今年的91日毫无负担地走进了学校大门……

 

  ■抹掉“污点”:

  驱散曾经犯罪阴霾

  小建是一名15岁的初中学生,暑假期间,小建与父母前往歌厅庆祝自己的生日,在离开时与其他顾客发生冲突和扭打。看见母亲被徐某卡住脖子摁倒在地,愤怒不已的小建上前一脚踢在徐某头部,致使徐某倒地受重伤。

  案发后,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小建及其父母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徐某11.5万元。小建则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江阴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三个月。

  9月开学在即,小建的情绪异常烦躁,他怕学校知道自己的犯罪行为后将自己开除,更怕同学们知道后拿异样眼光打量自己、疏远自己,小建的父母也为此深感忧虑。

  “犯罪经历极有可能成为青少年及其家人无法卸去的精神负担,客观上给青少年的求学、交友、融入社会造成障碍,在处处碰壁的社会排斥下,很有可能为重新犯罪埋下伏笔。”小建的主审法官黄东分析道,“对像小建这样罪行较轻、真心悔过的未成年罪犯实施犯罪记录封存,让其感受到法律对其所给予的道义体恤和人性温暖,唤起其内心的感动与悔悟,有利于让他顺利回归社会,真正达到教育挽救的目的。”

  早在201110月,江阴法院就制定了《江阴市人民法院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暂行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或免予刑事处罚的人适用犯罪记录封存。

  当黄东告知小建一家,鉴于小建有明显悔罪表现,且系在校学生,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精神,决定对其适用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小建一家彻底卸下了心头的包袱。在儿子顺利回归校园学习后,小建的父母专程来到法院感谢法官。

  “我院将进一步扩大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适用范围,只要是在江阴就业和升学的涉罪外来未成年人,都将按照相同的程序、同等的标准来衡量是否对其‘污点’进行封存。”江阴法院少年庭庭长张迅寒介绍道。

 

  ■撕去“标签”:

  扬起重新生活之帆

  “昨天去走访,发现小雪生活态度积极向上,与父母关系融洽,周围邻居对她的印象也是懂事了、勤快了,她工作表现也很出色,还受到了单位领导的夸奖……”电话那头,江阴市云亭街道司法所的社区矫正官钱丽娟正滔滔不绝地介绍;电话这头,江阴法院少年庭副庭长周玉萍露出了欣慰的笑容。

  16岁的小雪是江阴法院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第一位受益者。一年前,因与父母闹矛盾,叛逆的小雪忿而离家出走。20117月至8月期间,小雪与其他四名“同病相怜”的小伙伴通过盗窃、诈骗等手段前后获得3iPhone手机和现金7600元。案发后,小雪主动自首,家人也代其退赔了被害人的损失。小雪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主观恶性小,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最终,法院判决小雪犯盗窃、诈骗两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

  案发后,小雪心情沉重,忐忑不安,在背上了“罪犯”的标签后,小雪对未来的路充满了迷茫。

  得知自己的犯罪记录将被封存,小雪流下了既悔恨又感激的泪水:“我一定好好珍惜这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好好工作,孝顺父母,用实际行动回报社会。”

  一年来,小雪总是主动参加矫正工作,表现良好。“一时的污点没有影响到孩子的一生,我在小雪的身上,又看到了自信和希望。”钱丽娟在电话里说道。

  为了给未成年犯创造健康宽松的成长环境,《办法》还规定,一旦发现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在入学、复学、升学、培训、就业、生活保障等方面受到与其他未成年人不同的待遇时,法院将向共青团、妇联、关工委等负有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职能的部门反映,争取上述部门出面参与沟通、协调,努力为未成年人提供支持和帮助。据悉,《办法》实施一年来,江阴法院已经对5名未成年犯适用了这项制度。

 

  ■送上“爱心”:

  贯彻教育感化方针

  “教育、感化、挽救”是少年司法的指导方针。如何让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不冲动行事,不自我封闭,不误入歧途;如何让涉罪未成年人在回归社会的道路上,不屡屡碰壁,不自暴自弃,不仇恨社会,这是江阴法院少年庭法官始终关注的问题。

  “一个孩子事关一个家庭,每当看到孩子追悔莫及,家长声泪俱下,作为少年庭的法官,我们总是感到一份沉甸甸的责任。”对此,张迅寒深有感慨。

  早在20087月,江阴法院就与检察院、公安、司法、人大、关工委等部门共同组织“未成年人关爱教育基地”,基地在全市民营关工委成员单位中选择优秀企业设立,对犯罪情节较轻的外来未成年人采取取保候审或判处缓刑的同时,无偿提供生活住所和劳动技能培训。这种引入社会力量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感化、挽救的做法,在全国尚属首创。

  “我们通过定期到基地走访,与孩子们谈话沟通,及时掌握他们的思想状况和生活情况,从而提供适当的帮教措施。”张迅寒说道。

  20094月,江阴法院又在市民中心设立“青少年维权爱心港湾”,通过维权热线、法律咨询、巡回法庭、法制讲座、选派法官担任中小学法制副校长等多种活动方式,开展青少年行为道德规范教育、维权教育、警示教育以及社会管理知识教育,积极参与未成年人思想道德体系建设,让孩子们在真实的案例中感受法律的尊严,营造有利于保障青少年合法权益的社会环境。几年来,江阴法院“爱心港湾”已经成为教育、感化、挽救失足青少年,维护广大市民合法权益的重要载体。

  “任何一项制度的落实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有关执行机关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总结和完善。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也不可能仅靠法院一家,需要公安、检察等相关职能部门和社会组织的共同参与、协调配合,当然也需要更为宽容的社会环境。”谈到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前景,江阴法院分管少年审判的王新达副院长如是说。

     不让真心悔过、弃恶从善的青少年一失足成千古恨,帮助他们卸下心理包袱,揭掉“犯罪标签”,“无痕”融入社会,最终实现社会化、综治化的矫正,正是江阴法院“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意义所在。

 

http://rmfyb.chinacourt.cn/paper/html/2012-09/30/content_51702.htm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澄研 卢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