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长期以来,刑事诉讼活动将主要的注意力集中在打击犯罪上,通过严格的刑罚措施遏制犯罪,修复被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关系,并促进社会和谐有序地发展。刑法的惩罚功能为社会稳定发挥了很大的功效。但是,我们同时发现,刑事案件并不仅仅是一次犯罪行为,一场恶性事件,它折射的是社会高速发展过程中人们的不安、困惑与矛盾。许多现实的问题如果就案办案或者视而不见,或将引发新一轮的犯罪。于是,刑事司法领域也开始了对社会矛盾化解的思考与行动,这是理念更新与工作探索的双重锤炼,赋予刑事审判诸多新的内涵。作为一名刑事法官,如何妥善处理审判实务与化解矛盾的关系,衙门司法与能动司法的关系,已成为现实之首要问题。刑事法官应根据自身的实践,通过合理的审判技巧,采取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与模式,公正合理高效地开展化解工作。
本文从化解社会矛盾的现实需求性出发,引入刑事审判参与社会矛盾化解的话题并展开。为避免空洞的说教,选取了审判技巧这一基层法官适用且实用的司法技术作为切入点及载体,从化解矛盾的实践意义到刑事化解矛盾的两大领域即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运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审理,以实务感受及司法积累为基础,具体阐述了运用审判技巧化解社会矛盾的刑事审判思路、途径、方法。以期唤起更多刑事审判法官的思考与探索。
全文共7226字
化解社会矛盾已成为人民法院延伸审判职能,参与社会综合治理,保障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内容。社会管理法治化的逐步推进,促使刑事审判加入了社会一体化治理的大家庭,化解社会矛盾也日渐成为刑事审判的基本工作要求。但是刑事审判在以往惩治犯罪的活动中更注重的是打击过程与力度,审判人员长期受“坐堂办案”的审判模式影响,化解的理念、办法、机制都较为生疏,需要进一步厘清思路,开拓途径,积极参与化解社会矛盾。本文试图从审判技巧的角度论述刑事审判化解社会矛盾的可操作性与前景。
一、刑事审判参与社会矛盾化解的背景
从新中国建国到今天,刑事审判活动也经历了一系列的变革与波动。建国初期,刑事审判主要围绕着 “三反”、“五反”等群众性运而展开,服务于当时稳固新生政权,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社会主要矛盾。改革开放以后,犯罪数量、类型增长较快,“严打”斗争持续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但是单纯的刑法作用加大幅度并没有达到遏制犯罪的良好状态。有些时候,高压化的刑事审判政策不仅没有化解社会矛盾, 反而使社会矛盾趋于紧张。进入本世纪以来,我国进入改革关键期,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带来种种社会问题,犯罪率居高不下,重大刑事案件时有发生。与此同时,社会主义法治不断发展,依法治国,执政为民,以人为本的呼声日益高涨,构建和谐社会成为时代的主旋律。新的形势要求人民法院必须创新刑事审判,树立通过刑事审判化解社会矛盾的观念,把化解社会矛盾作为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职责,作为检验和评价审判质量和效果的重要标准。
化解社会矛盾也是刑事审判职责的内在要求。刑事犯罪见诸于生活,集中反映某一社会问题,是社会矛盾发展至没有疏导途径的极端表现。人民法院依法惩治犯罪,本身就是在平息和化解社会矛盾。在此过程中,依照事实与法律,给予犯罪分子公正合法的审判并施以恰当的刑罚,是最直接的解决矛盾的手段。发掘矛盾根源,通过司法行为及可能利用的相关资源,在矛盾化解的最佳时期解决、减少关联矛盾,是刑事审判发展至社会转型时期必备的内涵。发挥刑罚功能,减少潜在违法犯罪因素,预防新生犯罪,解决社会矛盾也成为刑事审判的主要任务。这是刑事政策、方针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进一步发展与完善,是现代法治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政治目标的有力回应。
二、审判技巧在刑事案件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作用和使用原则
审判技巧的运用在刑事审判化解社会矛盾的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在不同犯罪、不同罪犯、不同阶段都有不同的化解空间。
1、审判技巧的含义。
“技巧”本义为特定的技能、技术。刑事审判技巧,顾名思义,就是刑事审判活动中,审判人员的司法行为中主动选择使用的一些技术、技能,它包含多种实用技术,既包含语言、行为等外在表现形式,也包含理念、观点等内在思想。技巧一词很容易让人产生投机取巧,不脚踏实地的印象。但从使用目的的角度来看,技巧往往是通往康庄大道的便捷利器。审判工作千头万绪,面临的人事林林总总,通过审判技巧的运用往往能事半功倍,少走不少弯路。
2、审判技巧推动化解社会矛盾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是提高审判效率。惩罚犯罪的刑罚越是迅速和及时,就越是公正和有益。审判效率的提高无疑会节省司法资源,也可以使犯罪人及时得到惩罚,被害人及时得到补偿。效率原则己经被视为现代刑事诉讼立法的一项法治原则而得到普遍的认同和遵从。提高审判效率,灵活运用程序技巧大有作为。既要从宏观上把握审理的进程,合理调控案件之间的冲突,灵活处理与公诉方、辩护方的沟通联系,化解审判与其他工作的矛盾等,也要从细节处入手缩减审理的周期,包括送达时间的缩短,审理要素的抓大放小,法定时效的严格遵守等。通过审判技巧的不断磨炼与娴熟,用投入的司法资源取得尽可能多的诉讼成果,体现审判程序的严谨与公正,能在当事人心中树立高效公正的形象,能充分体现裁判有效解决实际纠纷的力度,从而彰显化解社会矛盾的时效性与可能性。
二是提升审判质量。质量是刑事审判的生命线,合法公正的法律态度及法律结果是化解社会矛盾的保障。随着时代的发展,完全照本宣科已经不能胜任刑事审判工作的要求。高质量的审判,要通过个案的实际效果及当事人的感观评价将法律条文的精神最有力的诠释出来。虽然最终的判决可以明确告诉大众法律的是非判断,以此惩恶扬善,但法官对于法律的理解与适用及在此过程中表现出的专业水平、职业操守、敬业态度才是直接传播公平正义的载体,才是化解社会矛盾成功与否、彻底与否的基石。哪些问题可以坦诚相告,哪些问题在判决前应有所保留,说话的分寸,举止的限度,都是需要揣摩与考量的。一些疏漏和随意可能导致矛盾进一步激化,甚至引发新的矛盾冲突。良好的审判技巧,可以避免法律传输过程中的偏差,使传输过程更加规范、理性,达到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是拓展审判途径。在审理案件之外,多种形式的审判活动延伸也是化解社会矛盾的有效途径。单纯的就案办案,已经不能满足法治化社会的要求。机械的埋头办案,也无法获得较好的审理效果。利用社会资源,调动相关力量,参与到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审理中,能赢得更广阔的平台。找准打击重点,分清利弊宽严,通过合适的方式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能优化审判模式。发掘涉案共性,剖析犯罪源头,为预防犯罪提供有效的解决之道,能提升审判效果。这些工作的延伸都必须辅以审判技巧才能更好地开展。
3、正确处理好使用审判技巧与依法裁判的关系。
审判技巧是审判过程中法律知识的一种展示手段,依附于法律的精准把握。技巧并非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审判技巧是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提炼与培养的,自然离不开法律的基本。适用法律的过程,是法官思考、理解、整理法律的动态活动。只有善于深入领会立法本意和法理,正确处理好条文与精神的关系,才敢于建立自己的审判技巧,并善于运用。这样的审判技巧才是合乎规律,适应现实,也能长久发展的技巧。
审判技巧是个人审判风格技术的一种体现,有赖于综合素质的培养。审判技巧是个人审判实践的产物,与法官个体的认知程度、主观能动性、创造性密不可分。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具有丰富的社会常识和人文理念,具备全面分析问题的能力,敏锐的洞察力,能透过现象看到本质,及时预见当事人的心理反应,正确地把握当事人的心理活动。还应当结合自身的性格、心理特征,发扬个性优势,形成符合自我习惯,能够较为自如、熟练使用的审判技巧,将当事人的意愿、诉求引导至自己希望的能够控制的方向上去。
审判技巧是法律精神的一种传导工具,不能牺牲法律的尊严与信仰。化解社会矛盾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它要求从根本上解决已经冒头的矛盾纠纷以及引发纠纷的症结所在。如果为了短期效应,运用技巧将矛盾暂时压制或拖延时间,甚至牺牲法律的权威投机取巧,就完全违背了使用审判技巧的宗旨,审判技巧也沦为了功利主义者达到其利己目的的手段。任何时候,坚持公平正义永远是法官办案的前提,使用审判技巧必须注意一个司法理念和法律价值的取舍问题。强调审判技巧,是为了在依法裁判的框架下,将机械的法律条文更好地运用到纷繁复杂的案情中,让人民群众感觉到法律是严肃的,但又是有人情味的,能够彰显大部分群众利益的,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审判技巧在刑事案件化解社会矛盾中的具体运用
1、审判技巧在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方面的运用。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事司法领域的运行实践表明,它是打击刑事犯罪,预防新生犯罪,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手段。宽严相济指宽缓、宽容与严格、严厉相结合,做到能轻则轻,应重则重,以宽济严、以严济宽、宽严互补、宽严有度,其核心是因事、因时、因地、因罪区别对待,强调打击与保障相结合,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缓解社会冲突,防止社会对立,充分发挥刑罚有效预防犯罪、保障社会秩序的目的。可以预见,这一刑事政策会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成为刑事司法领域的主导性政策,成为刑事审判化解社会矛盾的主要武器。这一政策虽然主要体现在案件审理的实体结果上,但是,因为刑事政策的贯彻、适用需要通过法官的思想及行为活动来实现,所以审判技巧对政策的贯彻将产生很大程度的减损或增益的作用。因此,从审判技巧的角度思考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是实务界的一个现实问题。根据个人的审判实践,笔者认为审判技巧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方面的运用主要体现为一些原则的适用与把控上。
一是中立原则。
不偏不倚的处理方式能让当事人感受到法律公正的光辉,弘扬司法为民的精神。从法官自身来看,作为裁判者,保持中立是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审判技巧。抛开主观上的徇私枉法不谈,它能帮助法官规避一些因为感情用事或者随心所欲致处理方式不当、量刑幅度有偏差等引发的风险。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具体案件的适用中会遇到很多选择性问题,对哪些被告人宽,对哪些被告人严,宽和严的尺度如何把握,等等。许多细化的操作没有法律的硬性规定,分毫之间却体现出法官的用意及心思。摒弃私心杂念,唯法律和事实是瞻,这是法官忠于法律,忠于职守的基本要求,是做选择时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只有这样,才能不露怯,不露短,大大方方接受评判。同时,被告人及其家属对于法院的裁判处理相当关注,一方面他们认同司法制度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坚信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能始终保持公正,能公正无偏地进行裁决,另一方面,趋利避害的心理让他们对于未来的刑期有着一轻再轻的憧憬。但过度的关注可能引发法官对案件处理时间的拖延以及在处理结果上的摇摆。这时,法官更要自省作为中立者的立场,不可被一方的言论、思想左右自己的判断。具体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时,应该给予被告人充分发表意见和提出证据的权利,为被害人提供参与诉讼,表达意愿的平台,通过控辩之间的对抗,全面展示对被告人各种有利的或不利的条件。应该综合分析搜集的多项案件要素,合理配置量刑情节,充分发挥合议庭及庭长、分管院长把关机制,从一切合理的途径平衡处理结果。
二是协调原则。
宽与严,对立而统一。它不仅仅体现惩罚的力度与截然相反的原则选择,也为法律规定的适用提供了更灵活的平台。选择宽或严,依照法律、依照事实的基础之外,还有更深层次的目的与意义。所谓“相济”,是指宽与严的相互补充、调剂,宽以济严,严以济宽,宽中有严,严中有宽。案件的审理结果不仅是对本案当事人的交代,更是法官对法律的诠释与宣讲。为达到相应的效果,就要通过协调宽与严,协调裁判尺度传达法官的裁判理念。现代法治理念认为,法律价值的选择存在其固有的根源,那就是国家利益和广大社会公众利益的分配,价值的选择更应该符合国家社会利益的需要。在一个案件的审理中,如果被告人社会危害性大,群众对此类人员深恶痛绝的,不惩治不足以树立法律的权威性及强大的威慑力,就需要对被告人进行惩罚式的裁判,可以达到打击一个,警醒一片的目的。如果被告人还不是十恶不赦的,社会的一般感知对其还是宽容的,就需要对被告人进行教育式的裁判,可以达到挽救一人,感化一群的目的。当一个案件有多名被告人,或有类似案件比照审理的时候,对不同被告人的宽严处理也需要很好地协调。应当充分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或同类犯罪中的罪行轻重程度,准确确定各被告人的罪责,以做到区别对待。通过严惩罪重的,宽恕罪轻的,确立阶梯式量刑,分化、瓦解犯罪分子,树立法律宽严规范,充分实现法律的杠杆作用。
三是程序适当原则。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虽然主要体现在实体裁量结果上,但是程序适当也是该政策运用得当必不可少的条件。这里所说的程序,既指支撑整个审理的过程,也包含此审理中法官思想意志的表达过程。首先,要充分重视相关程序对于发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作用。有些法官以及公诉人认为,像简易程序、被告人认罪审理程序、未成年人审理程序等都是形式化的东西,与其它程序没有实质区别,简与不简一样审,浪费了随手可得的资源。在笔者看来,程序是实体的载体,程序的良好推进才能凝聚成功的结果。将自己的思想贯穿于每一阶段,才能使结果的产生合情合理,一气呵成。其次,要灵活利用相关程序的交流机会。设定相关程序,旨在针对特殊被告人施以符合其身心及案情特征的审理措施,达到更好的审判效果。如简易程序,就要在庭审结构、时间分配上尽量从简,使被告人减轻庭审压力,对被告人认罪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体现刑事审判的矫正教育功能和司法公正与效率。要实行轻简、重繁的程序设计,即对轻微刑事案件尽可能适用简易化的程序,以提高诉讼效率,节省司法资源,并使当事人尽快摆脱讼累,减轻负担;对重罪案件尤其是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的处理则应该适用严格程序,以充分发挥缜密的程序所具有的查明事实与保障权利的机能,确保案件质量。
2.审判技巧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中的运用
在现代刑事诉讼活动中,被害方往往已经不满足于通过对被告人处以严厉的刑罚来获取心理上的安慰,恢复被犯罪行为破坏的关系,弥补遭受的损失,也日渐成为被害方主要的利益诉求。作为刑事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阵地,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审理为人民法院疏解当事人的矛盾,彻底消灭不稳定因素提供了发挥主观能动性、全面调处纠纷的机会,但因为犯罪行为在双方当事人之间造成了对抗性最强、对立最尖锐的矛盾,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在调解背景、调解难度上都与普通民事案件有相当大的区别,需要刑事法官遵守一般的调解原则的同时,根据此类案件的特殊情况,掌握一定的合适的审判技巧,灵活果断地进行调解。
要会释法。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被告人关注的是刑事部分的审理,对于民事部分抱着无所谓的态度,主动应对诉讼的意愿并不强烈。而且被告人的文化素质、法律素质普遍较低,许多被告人也没有聘请辩护人或者代理人,对于附带民事的法律程序、诉讼权利、应诉技巧等一无所知,给调解带来很大的障碍。另一方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倚仗着法律的规定而强调最大化的可期待利益,诉讼被其当作救命稻草或是万能的法宝。一方是被动承受,一方是主动求索,看似平和的状态下其实隐藏着双方法律信息的不对称和主观认识不同所埋下的隐患。没有法律上的共识,就不可能成就合法合情的调解,即便判决,也会引发诸多不平稳的后果。因此,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中,尽力促成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知识的公开和透明,及当事人之间的信息公开,可以使双方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或抗辩可能导致的后果有一个清晰、明确的认识,进而为其选择处理态度和方案提供预先的评估,而这种信息传递主要应通过法官行使释明权来实现。
法官释法的过程,是一个法律和司法实践经验的综合体,无一不透出审判技巧的运用。首先,释法应适时。在案件受理之初,告知基本的诉讼权利与程序,可以保证诉讼依法及时进行,调解工作有序展开,避免中途提出聘请律师,或放弃基本抗辩权利等影响诉讼调解进程和质量的问题。在调解陷入僵局的时候,多强调一些对双方不利的因素及可能的风险,在调解初见端倪的时候,多重申一些对双方有利的条件,可能就能对调解产生一定的助推力。其次,释法应适度。不是所有的问题都能坦诚相告,留有一定的神秘感和探究的余地,也会带动当事人调解的欲望。对于被告人迫切要了解的量刑问题,更应谨慎处之。法定的刑罚区间要明确传达,就低或就高的趋向可以随着调解的发展而有所调整,此间刑罚与民事处理的互动精神也可以适当地传递给当事人。再次,释法应选择对象。单方释明主要是针对一方独有的诉讼问题,或者需要强调对其有利或不利条件的时候,能够使这一方当事人感受到法官及法律的人性。而阐述基本的法律原则、实践惯例等通用规则时,则必须在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公开行使,使其能有被法官平等对待,确信法官会公正处理争端的信念。此外,释明的内容应当明确无误、真实可信,不能为了达到调解目的进行错误或夸大的释明。不计后果的诱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也可能引发当事人的不信任心理,使调解陷入僵局。即便调解达成协议,也可能导致协议内容的不公平,从而引发新的争议。
要会引导。由于被告人被羁押,原告人对被告人的敌对情绪又非常突出,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主动性、可施展性不对等,情绪对立严重。作为诉讼的主导,法官应努力将双方的诉讼意图、方向、能力有目的地引向有礼有节、良好互动的局面。刑事指控在先,且较为严谨,所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侵权事实一般是清晰、确实的,因此对于事实部分就不需要纠缠,而是要让当事人将注意力集中至赔付可能性与现实需求性的平衡点上。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原告人追求的是最大限度的经济赔偿,以弥补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及精神伤害,而被告人为了减轻刑事处罚也会希望促成与原告人的和解。正是这种动机的存在,使双方在追求自己的私利时又满足对方利益成为可能。但是,双方都会对付出成本与收益可能性及大小作一定的衡量与判断,调解的意愿也会有相应的变化。这时,法官就要根据案件性质与争议焦点,找准调解突破方向。对于一般的赔偿要求,要对原告人进行实际赔偿效果的释明,把被告人的实际经济状况及其民事赔偿能力向原告人作详细解释说明,让原告人充分明了可以预期的结果,防止原告人在调解中提出不切实际的要求或在数额上坚持不下。对于一些“争气不争财”的案件,要想方设法化解其怨气,将其从严厉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死角里拉出来,接受物质赔偿的替代安慰。对于被告人因面临刑罚制裁而“破罐破摔”,无赔偿被害人损失意愿的案件,要强调换位思考的攻心战术,让被告人切实感受被害方的立场,把法律后果与当事人的实际联系起来,使之能从一个新的角度对自己行为的性质重新认识,引导其产生悔过心态,进而主动产生赔偿被害人的想法。总之,每一起附带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其素质、文化水平、生活阅历以及在案件中的过错责任等各不相同。法官不能拘泥于卷宗材料,一定要深入案子的背后,尽可能多地掌握案件及双方当事人的信息,找准突破口,把握时机,及时促成和解,使案件调解成功。
总之,刑事审判参与社会矛盾化解,是一项必要的审判实务工作,审判技巧能够把握该项工作的方向与重点,推动社会矛盾化解的顺利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