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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当前司法鉴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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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钱欣国  发布时间:2012-11-07 09:52:09 打印 字号: | |

司法鉴定制度已经成为当代司法制度的重要部分,是服务和保障审判工作顺利推进的重要保障。但随着司法鉴定制度不断的发展,在法院的审判实践中,影响和制约司法鉴定工作开展的问题层出不穷,司法鉴定功能的作用发挥受阻,需引起重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应对。

一、当前司法鉴定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

1、当事人恶意启动司法鉴定程序的现象增多。恶意启动司法鉴定程序的案件以商事案件居多,且大多有律师担任委托代理人;民事案件中也有少数当事人恶意启动评估鉴定程序,以民间借贷、劳动争议案件居多,不少当事人不愿意承认对己不利的事实,明知鉴定结果对己不利,为了达到拖延诉讼期限等目的,恶意启动鉴定程序。启动鉴定的项目比较单一,以申请对签名、印章鉴定的鉴定最多,申请对笔迹形成时间的鉴定次之。此外,因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不一致,不少当事人认为不鉴定就无法接受可能的败诉结果,因主观对证据、法律规则的误解而随意启动的情况,屡有发生。案件一旦启动鉴定程序,从申请鉴定经过材料汇集、装订案卷送人民法院鉴定拍卖专门机构、对外委托鉴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材料返还,到重新安排开庭,历时1月到1年不等,严重影响法院正常审理进程,导致审限延长。

2、当事人对执行评估、鉴定报告提出异议时无统一操作规范。对外委托评估和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是法院依法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时常用的强制措施之一,但在执行工作实践中,一旦当事人对财产评估、鉴定报告提出异议,如何处理则缺乏明确规定,各地法院的做法不尽一致。从法院的具体操作看,在处理当事人就执行程序评估、鉴定报告提出的异议时,法院更多的是将异议交由评估机构,由评估机构进行解释,而进行解释的机构仍为原评估机构,其解释的结果往往是“原评估报告公正、合理,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此时,作为同样非专业方的法院也无法从技术上对其结论进行科学、准确的判断。由于缺乏相应的制度规范,导致对当事人的异议长期无法答复,严重影响和制约了执行工作的开展。

3、价格认定异议导致机动车保险合同纠纷难解。由于机动车主普遍认为保险公司定损周期较长,定损价格偏低,发生交通事故后,不会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案,而是先与交警部门联系,交警直接指定辖区价格认证中心进行损失认定。价格认证部门通常根据修理厂提交的维修报告和报价进行认证,修理厂为自身利益提高报价,导致认证价格高于保险公司的定损价格,保险公司不予认可。区级的价格认证中心不在省高院指定的车损价格认证机构内,但是又具有价格认证的资质,在法院审理中,区级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报告效力问题,缺乏统一的标准。保险公司以投保人单方委托、鉴定机构缺乏相应资质为由提出抗辩。双方对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数额无法达成一致后往往申请再次鉴定,不但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费用,而且案件诉至法院时,被保险车辆已经修理完毕,无法恢复到之前的受损状态,无法再次鉴定。

4、人身损害赔偿类案件鉴定难。一些人身损害赔偿类纠纷的当事人在对案件与鉴定知识缺乏了解的情况下,随意提出诉前鉴定申请,由于当事人提出诉前鉴定的项目常常与案件审理所需要的证据要求不符,或者根本没有必要进行鉴定,导致司法鉴定资源浪费,审限被拖延,并且增加了诉讼成本。一方当事人对一份鉴定结论不予认可,而申请重新鉴定,或者是双方当事人分别申请鉴定,造成重复鉴定、多头鉴定的现象。同时,由于各鉴定机构水平参差、鉴定标准不统一,导致出现不同的鉴定结论,当事人往往坚持采用对自己有利的鉴定结论,导致争议处理困难,有的当事人由于反复鉴定,甚至对司法的公正性产生怀疑,拒绝配合法院工作,影响案件审理。

二、制约司法鉴定工作质效的原因分析

1、鉴定结论的公认度不高。现行司法鉴定体制下,各鉴定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鉴定机构之间是平等的,在鉴定职能上也没有明确的区分,所作出的鉴定结论的证据资格和证明力也是平等的,没有效力等级的区别,经常导致不同鉴定机构对同一客观事实得出的鉴定结论大相径庭,对这些鉴定结论的如何取信,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疑议时,也缺乏复议机构。

2、收费标准的差异度较大。目前,各鉴定机构的收费标准不统一,差异较大,且有收费增加的趋势,影响了当事人对鉴定机构的选择和确定,进而影响了诉讼效率;由于收费问题,导致不少当事人对法院选出或指定的鉴定机构缺乏信任,法院依据鉴定结论作出的最终裁判结果难以得到当事人的认可。

3、专业人员的业务性不强。在实践中,对鉴定人员没有统一的考试、考核制度,具有执业资格的鉴定人员较少;加之没有有效的管理和监督机制,客观上造成鉴定人员的素质良莠不齐,引发鉴定机构不正当竞争,鉴定报告质量不高,让当事人质疑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和公正性;部分鉴定机构因案件多、技术力量不够等原因延长鉴定的时间,导致送鉴的案件久鉴不决,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当事人不配合现象突出。具体来说,有的是评估拍卖期限内被执行人或承租人搭建违章建筑,或者原先没有租赁关系的在此期间产生了租赁协议,给法院评估拍卖工作制造了障碍;有的是医疗事故的鉴定中,院方不能提供全部证据配合法院工作,部分证据未经过双方当事人质证,证据不齐全导致送鉴材料不符合医学会鉴定要求,鉴定期限延长。这些当事人的不配合,导致鉴定工作开展困难。

三、完善当前司法鉴定工作的对策建议

1、规范司法鉴定操作规程。一是案件事实认定规范。对当事人提出的鉴定申请,承办法官需认真阅卷,过细分析,对是否启动鉴定程序进行必要性研究,认为确需鉴定的则及时告知当事人限时提交相应的鉴材,认为无需鉴定的则及时向当事人释明,告知各种风险因素,促使当事人积极履行举证责任,依法、理性选择司法鉴定。二是鉴定结论有效规范。承办法官根据案件的待证事实需要,提出明确的鉴定目的和要求,并根据鉴定类别、平均鉴定周期、案件的难易程度与司法鉴定科就鉴定期限达成一致意见;对疑难的、一时难以鉴定的案件,实行司法鉴定科、承办法官和鉴定机构三方协商,适时调整鉴定目标和要求,更好地满足审理需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三是现场勘察真实规范。业务庭与鉴定部门加强沟通衔接,承办法官查封清单罗列详细,现场勘查做到次次到现场,对评估公司调查走访不详细、依据来源不诚实等问题及时监督纠正,对勘察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现场予以说明,打消当事人疑虑。四是流程公正透明规范。若案件涉及相对复杂的评估环节,且当事人对证据有异议,设置专门期限让当事人核实评估报告初稿;根据庭审需要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的,及时通知其出庭;涉及摇号的案件,纪检监察每案现场监督,逐案建立备查档案,有效防止因过程不透明引发当事人要求重复鉴定的情形。

2、对外委托流程实时监督。一是规范鉴定材料认定。业务庭移送对外委托鉴定案件时,需严格审核委托事项和相关的资料鉴定标本或资料,经过庭审质证或合议庭认可方能送鉴;对鉴定事项不明确、缺少相关资料的委托案件,司法鉴定科及时告知补充齐全材料,严把收案关口。二是完善异议审查制度。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庭前组织当事人对异议问题协调;加强与鉴定机构及鉴定机构工作人员的沟通,保障鉴定机构参与庭审接受当事人质证的权利、义务,提高鉴定机构的出庭率。三是严格鉴定机构从业管理。向鉴定机构明确从事受托业务的注意事项,要求作出公开承诺;严格管理收费环节,杜绝中介机构违规高收费、乱收费现象;对入选名册的鉴定机构实行动态监督,保证名册内机构始终处于符合法院对外委托工作要求的状态。四是落实内部监督机制。将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程序纳入案件质量考核范围,纪检监察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跟踪监督,现场勘查时,每案到场监督指导,从根源上减少和避免违规现象发生。

责任编辑:钱欣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