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专题学习,领会立法精神。组织学习新民诉法关于鉴定人出庭制度的新规定,总结以前案件审理中遇到的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的情形及应对手段,结合法律的最新规定,统一各案件承办人的应对措施及适用鉴定人出庭的情况,对何种情形下适用“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的规定形成统一认识。
二、告知当事人新规,方便自身维权。在立案阶段向当事人发放告知权利义务通知书时,通过粗体字显著标明新民诉法更改部分,包括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的规定,使得当事人及时明确其享有对鉴定意见存在异议时要求鉴定人员出庭作证、申请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说明的权利。
三、召开协调会议,共商应对方案。通过与市内主要鉴定机构的沟通、商谈,明确传达鉴定人强制出庭的规定,告知拒绝出庭的法律后果。通过协商,使鉴定机构进一步完善鉴定意见,提升鉴定质量。
四、加强典型宣传,促进新法施行。通过与电视媒体合作,选取典型案例进行拍摄,展示鉴定人出庭制度的具体实施情况,并整理形成典型案例刊发,向社会宣传新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