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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法院五项衔接机制完善公示催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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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龚丹杰 夏凯  发布时间:2012-12-11 13:26:04 打印 字号: | |

江阴法院在立案审查过程中发现,基于逃避票据原因关系中的给付义务、挽回票据原因关系中的交易损失等原因,不少当事人涉嫌恶意滥用公示催告程序,损害厉害关系人权益。为此,该院严格五项衔接机制完善公示催告程序

  

一是与票据流转过程衔接,严格审核票据合法持有情况。要求申请人必须持有票据完善的流转过程证明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票据最后合法持有人条件,否则不予办理。完整流转过程通过形式背书或实际流转过程予以证明。

 

二是与付款期限衔接,规定弹性的公告期。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不少于60天的公告期,在司法实践中未到付款日期,票据的最后持有人很难知道票据被停止支付的情况,故结合票据的付款日期,规定弹性的公告期,从付款日期满后15天才能申请除权判决,充分维护各方的权益。

 

三是与出票银行衔接,促进信息共享。承兑汇票停止支付、除权判决等影响票据权利的事项及时与银行沟通,了解票据的基本信息,确认票据的真实状态,也可以及时知晓是否有公示或银行要求承兑或付款,督促票据的实际持有人及时申报权利。

  

四是与票据纠纷衔接,减少票据非法流转。因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而裁定终结的案件,若申请人及时要向法院提起相关诉讼的,将有争议的票据留存在案卷,防止票据继续流通影响金融秩序,也防止票据权利被不合法持有票据的人享有,同时减少了随后跟进的票据纠纷案件审理的难度。

 

五是与公安机关衔接,遏制恶意除权。对办理过程中发现的申请人恶意公示催告恶意除权排除他人合法权利的情况,特别是批量申请公示催告的案件,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供相关线索,并积极配合调查。

责任编辑:龚丹杰 夏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