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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阴贵人母弟的死看两汉及后世关于劫质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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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树杰  发布时间:2013-08-01 09:52:46 打印 字号: | |

【摘要】绑架作为一项重罪,相关过程中人质的安全问题,是一个从古至今的难题,以当今世界为例,虽然立本意是为了阻止此类犯罪,保障人质人身安全。但是在相当一部分具体的绑架案件中,人质的的生命都无法得到保障,乃至最后迫于形势而被牺牲。本文旨在通过对从汉代至三国魏晋时期关于人质的地位变化来探讨劫质,即绑架罪的在古代的变化趋势,以及其对后世的影响。

 

一、两汉时期对于劫匪的处置:

    劫人、谋劫人求钱财,虽未得若未劫,皆磔之;罪及妻子,以为城旦舂。其妻子当坐者偏(?蹋┎叮?救舾胬簦?舨兜弥??猿??咦铩?hellip;…相与谋劫人、劫人,而能颇捕其与,若告吏,吏捕颇得之,除告者罪,有(又)购钱人五万。所捕告者多,以人数购之,而勿责其劫人所得臧(赃)。所告毋得者,若不尽告其与,皆不得除罪。诸予劫人者钱财,及为人劫者,同居智(知)弗告吏,皆与劫人者同罪。】劫人者去,未盈一日,能自颇捕,若偏(?蹋└胬簦?猿??rdquo;

不难看出,上面《二年律令》里对拘质的处罚是磔刑。同时连坐老婆。同时列出几条从宽及从严政策:

A同伙能够举报,则可以免罪,得赏钱。

B绑票不足一天,知情者来报,或者自己去捉,都可以免罪。

C举报不彻底的,不能免罪。

D同伙知而不报的,和绑票者同罪。

     在这个条文里面,提到了各种对于绑匪的处置,但是并没有明确对人质的安置,例如要确保人质安全或者无需顾虑人质安全的表述。所以由此段可知,汉代对劫质的处置极其严厉,而这种严厉的出发点不可能是诸如港剧中“给钱服软才会撕票”之类的于保护人质的目的才给劫匪不留余地的量刑。而很有可能跟汉初统治者在政治较量中的被迫损失有关。即汉高祖刘邦的父亲,曾经被作为人质,为西楚霸王项羽所擒。和我们现在通常意义上所见的,求财求利不同,政治搏杀中的劫持和撕票在汉代实属常见,汉高祖的父亲的情况也并非个案。政治搏杀的惨烈往往是求财谋利者所不能想象的,这也许就决定了汉初对于该类犯罪凉性的严重性和残酷性。而在这个条文里面,显然完全没有把人质的安全作为考虑要件,是保全,还是无所顾忌,并没有定论。我们可以参考的只有两汉的一些典型案例:

 

二、两汉时期人质的人身保障

案例A

    长安少年数人,会穷里空合,谋共劫人,坐语未讫,广汉使吏捕治,具服。富人苏回为郎,二人劫之。有顷,广汉将吏到家,自立庭下,使长安丞龚香叩堂户晓贼曰:‘京兆尹赵君谢两卿,无得杀质,此宿卫臣也。释质,束手,得善相遇,幸逢赦令,或时解脱。’二人惊愕,又素闻广汉名,即开户出,下堂叩头。广汉跪谢日:‘幸全活郎,甚厚。’送狱,敕吏谨遇,给酒肉。至冬当出死,豫为调棺,给殓葬具,告语之。皆日:‘死无所恨。’”

    可以看到,在这个案例中,赵广汉以自己的威望,以被劫持者的官员身份,劝导绑匪:要是能够释放人质,就能够不追究绑票的重罪。于是人质得以保全。

 

案例B

玄少子十岁,独游门次,卒有三人持杖劫执之,入舍登楼,就玄求货,玄不与。有顷,司隶校尉阳球率河南尹、洛阳令围守玄家。球等恐并杀其子,未欲迫之。玄目呼曰:“奸人无状,玄岂以一子之命而纵国贼乎!”促令兵进。于是攻之,玄子亦死。玄乃诣阙谢罪,乞下天下:“凡有劫质,皆并杀之,不得赎以财宝,开张奸路。”诏书下其章。初自安帝以后,法禁稍散,京师劫质,不避豪贵,自是遂绝。

    这个案例中,桥玄的小儿子本来有活命的机会,因为出去营救的官吏们都因为桥玄而充分考虑了人质的安全,这个十岁的小孩子最后难得保全是因为他的父亲对他的生命放弃了考量。

    综上,AB两个案例,都属于求财谋利型劫质行为,而无疑A例中的赵广汉的处理是比较人性化的,而B例中的人质的父亲乔玄,他本身的行为属于为法灭亲性质,但是,从营救官方来看,当时无疑都已经对人质的安全有过考虑。即使强硬如乔玄者,营救的官吏也因此请示乔玄过,乔玄自行放弃不救子而已。但由此可见,对于人质,如果有足够的重视,或者说,能够引起官方的足够重视,是可以被营救的,实际案例也告诉我们,此时关于拘质,不顾人质而击盗还不是定例成法。

 

三、三国时期劫质的最终立法

夏侯??衷?茫?婀?廴耍?暮钣ぶ?笠病D晔?模?褪ρВ?擞腥杵涫φ撸?厣敝??墒且粤移?拧L?娉跗穑?爻N?越??诱鞣ァL?嫘蟹芪浣???远匚?韭恚?鹜桶茁恚?ㄕ鄢逍N荆?於?ぬ?亍L?嬲魈涨??舳厥劐а簟U佩闩延?啦迹??婕以谯渤牵?厍峋??埃?视氩蓟幔?徽健2纪嘶梗?烊脲а簦??枚鼐?⒅亍G步?苯担?仓闯侄兀?鹨员?酰?鼐?姓鹂帧6亟??颇死毡?投赜?牛?倬?糁罱??园讣椎辈坎坏枚??钣?硕āK煲瓒厮??吵种收咴唬?ldquo;汝等凶逆,乃敢执劫大将军,复欲望生邪!且吾受命讨贼,宁能以一将军之故,而纵汝乎?”因涕泣谓敦曰:“当奈国法何!”促召兵击持质者。持质者惶遽叩头,言“我但欲乞资用去耳”!浩数责,皆斩之。敦既免,太祖闻之,谓浩曰:“卿此可为万世法。”乃著令,自今已后有持质者,皆当并击,勿顾质。由是劫质者遂绝。孙盛曰:案光武纪,建武九年,盗劫阴贵人母弟,吏以不得拘质迫盗,盗遂杀之也。然则合击者,乃古制也。自安、顺已降,政教陵迟,势质不避王公,而有司莫能遵奉国宪者,浩始复斩之,故魏武嘉焉。太祖闻之,谓浩曰:“卿此可为万世法。”乃著令,自今已后有持质者,皆当并击,勿顾质。

    从资料中,我们不难得到这样的信息:到汉末,三国魏时,不顾人质而集中狙杀绑匪,终于立法。经过两汉的可保全,可放弃,即使放弃也征询当事人意见的绑架案处理演变至此,终于撕扯掉了最后一点点温情。而关于这个撕扯,原文中也列了个典型案例作为说明:

    案光武纪,建武九年,盗劫阴贵人母弟,吏以不得拘质迫盗,盗遂杀之也。然则合击者,乃古制也。

    所谓的古制是什么呢?西汉时期的赵广汉尚且人性处理,东汉时期营救乔玄少子的官方也征询了乔玄的意见,然而,时间区间正位于东西两汉交界点上的光武中兴时期,在建武九年,作为东汉历史上那句著名的 “仕宦当作执金吾,娶妻当得阴丽华”的主人公,日后的光烈皇后阴丽华,她的母亲和弟弟被人劫持,而当时派遣营救,解决问题的官吏居然采取了最简单直接,也最容易触怒绑匪的做法,即三国志注释中所记载的“吏以不得拘质迫盗”,意思十分明确,不能绑票,绑票犯法的,你要被处死的。没有任何转圜的余地,没有任何营救的软性措施,哪个绑匪听了这个还会放人?我已经劫了,既然你告诉我这是死罪,那我索性撕票。可以说,是派去营救的官方,充分无视阴丽华母亲弟弟,完全不征询当事人的意见,行事过程又过于死板不会说话,才导致了这个惨剧。

 

西汉从未就人质保全与否有明文规定,或保全,或无视,全靠营救官方自由处置。光烈皇后是西汉末,东汉初时人物,唯一可参考的就是西汉。西汉还有保全人质的案例,而阴丽华母弟之死以后,乔玄少子之死,是在征求乔玄意见以后乔玄自动放弃产生的结局。而阴丽华作为东汉帝国的外戚家族而蒙受此祸,不得不说是一场疏忽之失,但是,比起东汉初的这一惨剧,更让人难以理解的是,三国时期关于劫质的立法,它竟不借早于东汉的西汉广汉执法,甚至还无视距离三国本身最近的东汉后乔玄幼子被绑后官员也是征询的态度这种案例,却偏偏以阴丽华的母亲弟弟的被硬性执法为典型案例。更以此为据,开创了绑架并击杀的先例,并正式确立为法条,不顾全人质而击杀绑匪的行为,由此成为合法的行为。反之,是为违法。

随着人类文明的不断提升,本质上来讲,人质的安全问题本来应该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日益受到重视,进而得到日趋完善的保障,然而,从汉代开始,直至三国魏晋,乃至唐宋时期,绑匪与人质并击之的这一法条就此延续下去,从最初的顾惜人质人身安全的考量,到最后的人质人身安全的被漠视被葬送,而这样的质变,值得现今的我们深刻思考,究竟是什么促成了相关法律向着这样一个几乎是不近人情的方向发展?是局势的恶化,还是普世价值观的降低,更或者是其他更为深刻的内因?

这样的现象,在当今社会也时而存在,它带给人类的痛苦和阴影是深刻的,在维护生命的珍贵与尊严,以及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强制力彼此冲突的时候,一切都会让我们思考,什么才更重要。

 

【注释】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之盗律》

班固:《汉书赵广汉传》

范晔:《后汉书桥玄传》

陈寿:《三国志魏书夏侯淳传》

责任编辑:黄树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