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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投保买到假保险 车主遭保险公司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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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远  发布时间:2013-08-22 14:54:33 打印 字号: | |

“保单怎么会是假的呢,本来还指望保险公司的,这回我亏大了。”近日,宜兴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假交强险保单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车主尹某因为买到了假保险无法理赔,只能自己掏钱赔付巨额赔偿款。

 

2010年4月,尹某因为要跑生意在常州某车行购买了一辆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根据规定,这种规格的摩托车在无锡本地是不能取得合法牌照的,所以车行的人就表示车行可以为车主代办外地牌照和保险。在车行的操作下,尹某的三轮摩托顺利取得了山东牌照,并交了445元保险费,取得了一张注明是山东某保险公司承保的交强险保单,一切手续看起来都很正规,尹某也十分满意。2011年1月21日,尹某驾驶该车出了交通事故,尹某负全责。伤者经伤残鉴定后确定为十级伤残,损失金额近10万元。

 

“当时我想着还好我买了保险,就打电话问保险公司怎么赔偿,没想到人家说我的车子根本没有在他们那里做保险,保单不存在。” 尹某又仔细查看了以前的购车发票,发票抬头居然是山东某地车行,而不是自己购车的车行。尹某随即找到车行,面对尹某的质问,车行只能承认他们是通过山东某地的个人张某代办了交强险保单和车辆牌照,肯定是张某出了问题,随即一同去当地派出所报了警。后经保监会江苏监管局鉴别,尹某通过车行代办的交强险保单确实是伪造的,也就是说,尹某的车辆实际上并没有投保交强险。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为尹某持有的是假保单,因此法院视其为未投保交强险,判定尹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限额范围部分按照事故双方的赔偿责任比例进行赔偿,保险公司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宜兴法院的法官也提醒广大车主,在购买本地不上牌的机动车辆时,特别要注意异地办证并代办相关保险的情况。由于购车人不可能去异地亲自办理相关手续,通常都由车行代为办理,此中间环节最容易发生保单造假问题。因此购买人一定要仔细核对交强险保单以及商业险保单的真实性,可以通过拨打对应保险公司的服务电话对保单真实性进行核实或直接去保险公司进行核实,避免造成无谓的损失。法官同时还表示,购车人一定要保存好购车的相关凭证和发票,一旦出现假保单造成损失,购车人可以有证据起诉销售商、代办人进行维权。

责任编辑:李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