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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修理工触电死亡 家属追偿责任谁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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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宁倩 鲍钰鸣  发布时间:2013-08-23 15:40:32 打印 字号: | |

随着气温日渐升高,许多市民都会使用空调来降温避暑,然而对于此类家用电器的使用条件及维修安全知识,大家又有多少了解呢?近日,无锡市南长法院对一起由修理空调而引发的触电死亡案件进行了一审判决,其中不乏一些现象值得深思。

 

缺少安全意识 修理工触电死亡

 

2011年7月,由于租住屋内空调不制冷,房西戴某便通过网络联系到了修理工毕某,并与其约好上门对空调进行维修。

 

由于戴某所租房屋为金鱼养殖专用,因而房子结构比较特殊,其居住的平房背后便是一个养鱼池。毕某到达后查看了戴某屋中的空调情况,发现该空调外机安装在屋后鱼池的上方,便打算淌水过去对外机进行检查。

 

其后,毕某并未做任何防电保护措施,穿着拖鞋就踩入了鱼池,在他快走到戴某家外机前时,毕某双手扶住了隔壁租户朱某家的空调外机暂做支撑。然而他没想到的是,这一扶,竟把自己的命搭了进去。

 

戴某只听得毕某大声喊叫“电、电、电”,仔细一看,才发现毕某的双手已被朱某家的空调外机牢牢吸住,没过多久,毕某便后仰倒在了鱼塘里。

 

此时,二房东吉某正从外面回来,发现该情况立即拉电闸断电。戴某与在场人员赶紧将毕某从鱼池中抱至地面,戴某一边为毕某做人工呼吸一边让人联系120,然而最终,毕某还是因抢救无效而死亡。

 

死者家属告上法院 高额赔偿款惹争议

 

得知丈夫死亡的消息,还有两个月便要临盆的宋某几近崩溃,她曾向当地电视台求助,情绪激动地想为肚子里的三胞胎讨个说法,然而收效甚微。最终,她决定走司法途径,2012年12月,宋某向南长法院递上诉状,要求戴某、朱某、吉某、场地出租方荣欣公司、朱某空调购买安装方国美电器及供电公司共同赔偿医疗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合计人民币103万元。

 

面对高额的赔偿款,几被告各执一词,均不愿承担赔偿责任。二房东吉某认为该案与她并没有直接关系,空调修理工是戴某找来的,而且作为一名电器修理人员,毕某没有做好相应防电防护措施也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场地租赁方荣欣公司则认为自己在与吉某签订租赁协议时明确,不允许其私自搭建任何临时或固定建筑,吉某为了方便转租而私自搭建违章建筑,私自拉电线,最终造成的结果与其无关。

 

对于空调安装不到位的指责,国美电器在事故发生后派专人至现场对涉案空调进行了安全检测,没有发现任何问题。该公司认为,从目前证据来看,只能证明毕某为触电死亡,并不能证明国美的电器存在安装或漏电问题。

 

争议不断调解难 赔偿责任如何划分?

 

由于该案情况特殊,承办法官丝毫不敢懈怠,经过现场勘察和多次走访,各方法律责任逐渐明朗。

 

为查清事实,法官至医院及公安部门对死者毕某的死亡原因进行了再次调查,接诊医生答复称,毕某至院时已无生命体征,且手指、脚底有电击伤口,符合电击伤猝死的症状。

 

对于案发现场的情况,法院邀请了市家用电器维修技术协会、职业技术学院及空调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的相关专业人士至现场进行了勘察。对于触电原因,专家们也给出了自己的看法:夏季炎热易出汗,降低了人体自身电阻,毕某在未佩戴绝缘手套、鞋、靴的情况下踩入鱼池,极易触电;出租屋内没有安装触电保护器,且存有私拉电线的情况,供电线路亦不符合空调用电规格,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法院根据案件事实,综合了各方专业意见,最终对各被告的责任划分形成了一致意见。吉某作为出租屋相关电力设备的责任人,未尽到相应的管理、维护义务,私自安装电表及相关用电设施、拉电线,使得事发现场存有安全隐患,导致触电事故产生,存有过错。作为场地出租方的荣欣公司对吉某上述行为没有尽到管理责任,也应承担责任。

 

根据调查,死者毕某并没有相应的营业执照及特种作业的资格证明,属于无证上岗。其在维修空调时也没有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在未采取任何绝缘措施的情况下即踩入鱼池用双手碰扶空调外机,自身存有过错,对此应当自负相应的责任。

 

戴某没有经过对毕某资质的询问审查就约其进行空调维修,在修理员的选任上有过失,理应对毕某的死亡负相应责任。而朱某的空调外机漏电是毕某致死的直接原因,因此朱某也有无可推卸的责任。国美电器与电力公司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最终法院认定本案损失共计75万元,并根据各方过错,判决毕某自行承担45%责任;吉某承担25%,即赔偿18万余元;荣欣公司承担15%,赔偿11万余元;朱某承担10%,赔偿7万余元;戴某承担5%,赔偿3万余元。案后,国美电器方称愿意出5万元对毕某家庭进行补偿。

 

    法官提醒市民,家用电器安装与维修前,要注意审查维修人员的资质,切勿在家中私拉电线,确保用电安全。(文中署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李宁倩 鲍钰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