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经理卖掉公司的股份之后,又向他人借款,因对方要求提供担保,便再次以经理的名义代表公司进行借款担保。近日,无锡市北塘法院审理了这起离奇的民间借贷纠纷。
张某是无锡某机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其经营不善,公司负债累累,濒临倒闭,张某便将公司股份全部转卖他人,并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了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后来张某箱筹集资金东山再起,就以自己的机械公司经营需要向朋友孙某借款15万元。不知张某公司股份已卖掉的孙某要求张某以公司名义提供担保,张某就将错就错,以机械公司的名字提供了担保。后来,借款期限到后张某迟迟无法偿还,孙某便将张某及某机械公司一同诉至北塘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并由机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北塘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未按约归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归还借款本息及相应违约金的民事责任。张某原系机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变更后仍以机械公司的名义为其借款进行担保,且张某未提供事前得到机械公司授权,或事后得到机械公司追认的相关依据,故张某的行为对机械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应由张某承担归还借款及相应违约金的法律责任。故判决由张某借款本息共计153000元。
法官点评:担保是民间借贷纠纷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债权人基于担保才放心将借款出借给债务人,债务人为了取信债务人,往往夸大其资产价值、业务量、身份等,债权人往往轻信债务人的说法,对担保的审查不严格。债权人出借款项时一定要多方审查担保方的资质,维护自己的合法财产,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