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27日,江阴市人民法院对张某起诉要求变更女儿小月的抚养权一案作出判决,由张某抚养小月至其独立生活为止。自此,持续三年、反复三次的抚养权之争终于暂时告一段落。
张某与诸某1997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结婚,次年生下女儿小月。2000年,两人因性格不合,协议离婚,离婚时确定女儿由诸某抚养教育。2011年初,诸某再婚,女儿小月非常反对父亲再婚,对自己的继母也不能完全接受,在与父亲大吵一架后离家出走,独自跑到常熟的母亲家中,并表示想跟母亲张某生活。因此,张某于2011年9月向江阴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张某和诸某相持不下,甚至发展到张某到诸某家中“抢孩子”的地步。由于此时小月已年满10岁,法院在征求小月的意见后,对双方进行调解,小月由张某抚养。2012年9月,小月与张某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张某训了小月几句,小月一气之下独自回到江阴诸某家中,并表示想随父亲诸某生活。诸某以女儿愿意随其生活为由诉至常熟法院,要求变更抚养权。常熟法院在征求小月意见后作出变更抚养权判决。2013年5月,张某再次诉至江阴法院,要求小月由其抚养。法院在综合考察双方情况并征求小月的意愿后,判决小月变更由张某抚养至其独立生活为止,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与义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且要求法院变更抚养关系的,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小月的父母虽然离婚,但无论小月和谁共同生活,另一方都不能免除对小月的抚养、教育义务。至于小孩和谁生活,法官会基于有利于被抚养人成长的因素进行考量,如果被扶养人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则还应征求其意见。对孩子的抚养权的争夺不应成为离异父母发泄怨恨的手段,这对孩子来说无疑是二次伤害,对其成长及身心健康极为不利。主审法官提醒离婚家庭中的父母双方,不要一味争夺抚养权,要多为子女考虑,正确处理与子女的关系,为他们营造更有利的成长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