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8月,无锡市滨湖区法院集中受理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46件,与往年该类案件零星散发状态相比增幅明显,预期后期案件数仍呈增长趋势,且案件呈现出如下值得关注的新特点:
一、批量案件占主导。目前受理的侵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绝大多数为批量案件,主要表现为同一权利主体就多个作品诉单一侵权人的批量诉讼和不同权利主体委托同一家律师事务所同时代为提起针对同一侵权人的批量诉讼。被诉侵权人多为本地较有影响力的电视传媒集团和互联网站。
二、侵权作品类型多样但同质化明显。涉诉侵权作品包括电影电视剧,综艺娱乐节目录像、网络游戏、摄影作品、知名博客博文等。其中以影视作品主张权利的占主导,各影视作品内容及长度不一,但主张的权利内容同质化倾向明显。
三、侵权模式较为固定。主要为侵权人未经授权或超过作品授权期限,直接在网站中提供作品浏览或下载链接,权利人起诉前通过公证固定上述事实。审理中案件侵权事实认定较为清晰,原被告争议主要集中于是否能援引“避风港”原则和赔偿数额的确定上。
四、权利人以获转授权的居多。作品原始权利人提起诉讼的非常少,主要为作品经过多次转授权后最终的获授权人提起诉讼,且侵权作品多为发行或出版已经一段时间的过期人气作品,反映出作品在出版发行初期被侵权的可能性较小,作品经发行后,权利人在热播期固定侵权事实,由后续的传媒公司进行维权。
五、权利人注重维权成本。权利人出于诉讼成本考虑,在提前诉讼前即对不同侵权主体同类侵权行为或同一侵权主体多个侵权行为进行集中公证取证后提起批量诉讼。诉讼中权利人多提议一揽子打包赔偿方案降低执行成本,并针对被告的赔偿态度,随时调整后续同类案件的诉讼主张和诉讼策略。
六、被告对侵权存漠视和侥幸心理。被告版权意识匮乏,不主动购买相关作品的版权,或在授权过期后心存侥幸,试图以诉讼后删除侵权链接避免赔偿。被告也不注重调整运营模式,致侵权行为反复发生。审判实践中判令侵权作品赔偿的数额远低于获取作品正版授权的费用,也是导致侵权人消极应诉、无意获取正版授权的一大诱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