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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客”盗信息牟利 偷鸡不成蚀把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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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蔡林 高悦  发布时间:2013-10-09 09:56:08 打印 字号: | |

日前,江阴法院审结首例“黑客”利用计算机系统安全漏洞入侵网站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被告人陈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3年1月下旬,被告人陈某QQ聊天时获悉,网名为“洛辰”的黄某欲花费人民币5000元请人“拿下”江阴某网站,遂与黄某取得联系。2013年1月底,陈某下载软件对该网站后台地址进行扫描,发现该网站根目录下某文件存有漏洞,即通过该漏洞获得网站后台管理员的账户和密码进入网站后台,在该网计算机系统中植入木马、后门程序,侵入该网站和该网站论坛服务器,获取系统中存储的数据,其中包含身份认证信息35000余组。陈某将上述数据通过离线下载方式下载至QQ和迅雷的离线空间里,并生成对应的下载链接提供给黄某,后黄某并未按约定付其“酬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储数据,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获取除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以外的身份认证信息2500组以上的,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鉴于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蔡林 高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