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宜兴市与清华大学、南京大学、东南大学等19家高校院所签订了科技与人才合作协议,重点组织实施“产学研”合作项目128项,合作资金达5亿元。全市159家各级各类企业研发机构中,“产学研”合作覆盖率超过了95%,并建立了7家省级院士工作站和6个“产学研”合作重大创新载体。“产学研”结合真正成为该市工业经济发展的新“引擎”,但随着“产学研”合作的深入开展,知识产权隐患也日益凸显。
今年以来,宜兴法院共受理涉及“产学研”合作的知识产权案件4件,案件类型包括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技术成果转化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中的竞业禁止纠纷、侵犯商业秘密纠纷。加强对“产学研”合作中知识产权问题的专项研究,对有效防范控制“产学研”合作法律风险,对促进该市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产学研”合作中知识产权争议类型
1、知识产权归属争议
一是职务成果争议。该市环保行业“产学研”合作项目中,存在个别企业设法绕开单位,直接与高校或研究机构的科研人员以个人名义进行合作的模式,造成研究成果是否属于职务发明的性质难以界定,易引发权属纠纷。如宜兴某化工企业私下委托上海某高校教授为其开发软件,开发过程中该教师曾找自己的学生承担一些辅助性工作,后在公司、高校和教授之间引起“是否职务成果”的争议。公司与教师认为,该软件系教师在业余时间,并未利用学校的物质条件做出的非本单位交付的工作,应当认定为职务成果;高校则认为,该教授在学校承担与软件设计相关的教学、科研任务,此次软件设计与其实际工作有不可分割的联系,且该教授请学生帮忙,使用了学校的人力、物力资源,应当认定为职务成果。
二是知识产权权属争议。权利归属中关于发明人或设计人等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署名权争议有增加的趋势。此外,对于未公开过的专有技术,很难判断其真正所有权人,容易引发权属纠纷。如南京某高校系高温有机垃圾发酵处理技术的专利权人,其将该专利出资,与宜兴某环保公司合资成立一环保企业,并约定该专利归属企业。后双方为该专利的署名权产生争议。高校认为,虽然通过合同约定该专利权归属企业,但仅知识产权的财产权归企业,署名权应当归属发明人,导致知识产权权属发生争议。
2、技术成熟度争议
企业与学研方在合作之初往往对成果转化的困难预估不足,没有约定技术开发失败的损失负担,一旦成果转化失败,容易引起对引进技术是否成熟的争议。如宜兴某环保企业与兰州某大学教授签订技术成果转化协议,将该教授研发并申请的“XY柴油消烟增效剂”的专有技术规模化生产。当该厂投入100万元建立生产线后,发现该专有技术存在技术缺陷,导致生产出的重油降凝剂不能达到相应的技术指标。而合作协议中并未约定规模化生产失败双方应承担的责任,双方产生纠纷并诉至法院。
3、技术作价高低争议
“产学研”合作是资本与技术的结合,学研方将技术成果作价入股,牵涉技术成果评估问题。技术评估是无形资产的评估,并非简单的实际成本加适当利润,更重要的是对该技术的市场潜力评估,而评估价值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往往会发生与实际价值背离的情况,从而引发企业与学研方的争议。
4.利益分配争议
该市“产学研”合作项目的分配方式主要采用“成果定价、一次性付款”的总额分配方式,这种分配方式虽然具有操作简便的优势,但违背了科技作为商品的价值规律,不利于“产学研”联合的良性发展。一是技术成果定价缺乏市场依据,各方很难达成一致意见;二是交易额集中支付对企业产生较大压力,导致小企业很难有参与“产学研”联合的机会;三是难以体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如果项目成功,企业获益较大,而学研方获益甚微,项目如失败,学研收益有保证,而企业损失严重。
5.知识产权泄密争议
实践中,“产学研”合作中泄密的途径主要有: 在参与企业科研项目选题中,通过搜集整理行业信息,撰写选题可行性报告等方式,透露项目研发方向;在参与项目研发中,将掌握的一些项目研发关键资料、信息和技术秘密通过同行交流、发表学术论文、申报科技成果等方式泄露;技术人才跳槽造成的技术秘密外泄等。如宜兴某化工厂与江苏某化工学院签订技术开发合同,约定由该学院将烷基乙醇胺(MDEA)的技术转让给化工厂,化工厂支付5万元报酬,并将该厂蒋某、邵某派至化工学院学习培训,使两人基本掌握烷基乙醇胺的生产技术。蒋某、邵某学成后在化工厂工作一段时间,后不辞而别,跳槽到与化工厂有竞争关系的另一化工企业担任技术员,造成原任职化工厂巨大损失,引发知识产权泄密纠纷。
二、“产学研”合作中知识产权争议发生的原因
㈠内部因素
1、“产学研”合作保障机制不健全。
缺乏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监管机制保障。一方面,“产学研”合作中企业承诺投入资金和相关设备资源不到位,大学、科研机构承诺投入的人才队伍与相关科研资源难以落实。另一方面,“产学研”合作中存在盲目选择合作方式,导致合作模式与利益分配方式不配套,合同履约率下降。
2、 “产学研”合作协议对权责关系界定不清。
“产学研”合作协议自身功能定位存在认识上的偏差,责、权、利关系界定不清、约定模糊,存在空白或不具操作性。实践中,许多“产学研”合作协议对资金投入管理、知识产权分配、违约责任等重要利益问题约定不清,一旦出现纠纷往往缺乏协商依据。
3、知识产权管理意识薄弱。
“产学研”合作项目的中小企业大多数缺乏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规则和人员,知识产权创造、管理、利用及维护等各个环节缺乏有效工作机制,知识产权管理长期处于被动状态的混乱现象。
4、对信息类知识产权保护手段单一,效果不佳。
大多数“产学研”合作项目企业不注重在合同中对商业秘密和不公开信息范围的界定,较少采取建立商业秘密管理机构等保密措施对商业秘密等信息类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易发生商业秘密被泄露但企业难以举证的情况。
㈡外部因素
1、“产学研”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尚不完善。
现行“产学研”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缺乏专门针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法规,一些促进“产学研”合作的政策、法规缺乏配套实施细则、协调监督机制和良性运行机制,导致出现政出多门、政策不稳定的现象,妨碍了“产学研”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高。
2、多头分散管理,缺乏系统高效的协调机制。
该市涉及“产学研”合作管理及保护的机构有科技、工商、经济、教育、版权、检察院、法院等十几个部门。在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下,政策存在重复和脱节现象,导致“产学研”合作管理和保护体系缺乏系统高效的衔接,难以形成合力。
3、中介服务体系不够完善。
该市从事科技信息、技术市场、技术转移等中介服务的机构严重缺乏,现有服务机构的服务功能不完善,服务能力较差,造成高校院所技术成果与企业技术需求的对接渠道不通畅。
三、 完善“产学研”合作中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㈠“产学研”各方: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
1、重视制定完备的合作协议。
一是合作前知识产权的鉴别。在合作前应对一些未经确认授权的知识产权(如设计图纸、资料)的真实性、技术成熟度与检验标准进行鉴别;二是明确“产学研”合作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应尽量避免共有;三是针对合作中止以及后续知识产权产生的问题,必须做好合作研究进展及双方掌握技术情况的资料记录,对体现前期研究成果的图纸、数据资料等的权利归属和分割,双方对基于合作获取的对方技术秘密的保密责任等做出规定,列明违约责任,甚至可以约定竞业禁止的义务;四是针对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的纠纷,建议确定对于知识产品的原始知识产权归相关雇员所有,并且允许研究开发者要求单位支付特定的报酬,将有关知识产品的知识产权转让给雇主。
2、构建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
科技成果转化既具有高风险性,又具有高收益性,高风险和高收益同时并存。应当逐步建立起“产学研”合作创新利益与风险共担的责任制度,实现分层次、分阶段分解风险责任。在分配中减少先期技术转让费预付的金额,采取提成、技术入股、技术持股的分配办法,将高校和科研机构应得的报酬与企业的经济效益挂钩,减少企业的风险压力。
㈡政府层面:改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提升服务质量
1、完善“产学研”知识产权保护政策。
制定一套具有可操作性的专门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细化 “产学研”合作中知识产权归属及处置的相关条款;规范技术成果定价方法;制定《知识产权评估管理办法》,明确知识产权评估办法、程序、标准;加快无形资产评估队伍建设,提高现有评估机构资信等。
2、整合知识产权保护资源,打造“产学研”合作服务信息平台。
整合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服务咨询中心”及“知识产权保护环科园巡回法庭”等法律服务资源,整合工商、版权、公安等知识产权保护资源,实现信息共享、互通有无,切实解决法律咨询、行政执法与司法裁判的尺度统一和案件衔接问题,实现知识产权司法与行政保护联动。建立信誉管理体系和信誉档案,对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或违反协议约定的企业、高校、研究所给予不良记录,并依据信誉记录结果对各利益主体实行区别管理。
3、发挥中介组织优势,创新“产学研”合作体制。
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服务中介机构,大力培养中介人才,提升整体素质,支持和推动从事科技与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战略研究、资产评估和许可转让业务的各类中介服务机构发展,营造“产学研”合作的科学发展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