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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锡中院定案把关机制运行情况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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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芸、张琨  发布时间:2013-10-10 14:27:15 打印 字号: | |

定案把关机制,对于保障审判权依法行使,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作用。特别是省院《关于开展全省法院庭审评查、裁判文书和定案把关机制评查活动的通知》的下发,标志着定案把关机制将作为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抓手。因此,细致观察定案把关机制运行现状、深入分析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并妥善解决,有助于提升审判管理能力、加强执法办案水平。审管办近期针对2011年至2013年(截止到2013年2月20日)基层法院被中院发改案件进行了深入调研,全面勾勒出定案把关机制的运行情况。


一、调研对象基本情况


本次共调研案件231件,为2011年至2013年2月中院发改基层法院的所有案件。经与档案室联系,其中有25件案件的卷宗因客观原因无法调取,实际共调研案件206件。其中刑事类案件25件,分别是刑一庭14件、刑二庭11件;民事类案件180件,分别是民一庭126件、民二庭43件、民三庭1件、劳争庭10件;行政类案件1件。


二、主要调研方法

为保证调研活动能取得实效,审管办综合采取了案卷评查、问卷调查、实地座谈的调研方法。一是组织评查人员通过查阅案件卷宗,重点针对庭长定案把关、合议庭评议案件、裁判文书审核签发、发改案件沟通反馈等情况进行重点评查,并要求评查人员在评查过程中注重系统总结发现的典型问题与值得推广的经验做法,并认真填写评查表格,做到一案一表。二是向中院及基层法院所有审判人员发放调查问卷,就定案把关机制运行情况、改进建议等进行信息收集。三是深入基层法院座谈。听取各层级法院、各类型业务部门对当前定案把关机制的意见与建议,做到集思广益、群策群力。整个专项评查部署周密,统筹协调,有序推进,取得了良好效果。


三、调研结果


(一)案卷评查

案件讨论情况:206件案件中,合议笔录齐全的204件,占总数的99.03%;所有案件均已经按照省院规定提交审判长联席会或庭长会或庭法官会讨论,但其中4件未形成书面记录,11件应当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均提交审委会讨论;在这204件案件中,合议无实质内容的30件,占总数的14.7%;评议过程中有遗漏的0件。


文书签发情况:206件案件中,合议庭成员阅看裁判文书原稿并签字确认的38件,占总数的18.44%;文书签发全部符合规范。


发改案件意见交换情况:206件案件中,拟发改前与基层法院交换意见的206件,意见交换率100%;对原审法院反馈意见有书面记录的150件,占总数的72.8%。


(二)问卷调查

此次问卷调查共从两级法院回收有效问卷643份,其中中院102份、基层法院541件。从反馈的情况来看,绝大多数人对当前定案把关机制持满意或基本满意态度,只有25人表示不满意,占总数的3.88%;所有的审判员都认为有必要设立定案把关机制;对于设立定案把关机制的目的,过半数的人认为主要是为了提升审判质量,占总数的57.32%;在定案把关机制实践中,96.3%的人严格依据定案把关规定行事,3.7%的人有时依据定案把关规定行事;值得注意的是,只有207人认为定案把关机制完全不影响法官的独立审判,占总数的32.1%;至于案件发改前的意见交换,93.5%的案件系通过口头方式。


(三)实地座谈

经过与基层法院深入交流,基层法院希望中院能进一步完善定案把关机制、加强对下指导,重点加强类案指导,实现从个案指导向类案指导的过渡,从而进一步提升审判质量。


四、定案把关机制运行特点


从总的情况来看,当前定案把关机制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是严格贯彻文件要求

自省院2006年施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合议庭、独任审判员职能的若干规定(试行)》以来,其后多次就定案把关机制发布规范性文件,特别是2009年《关于审判案件定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的施行,标志着江苏法院已经初步建立起符合本地区特点的定案把关机制。在评查中发现,各业务部门认真领会省院文件精神,并结合《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健全和规范三项机制提升两级法院整体工作水平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已经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建立起较为完备定案把关机制,从而加强了案件的审判管理、有力提升了审判能力。


二是细致建立相应制度

定案把关机制主要由案件合议制度、案件讨论汇报制度、裁判文书签发制度、发改案件沟通反馈制度组成。从评查情况来看,各业务部门均已建立完备的相应制度。就发改案件而言,均提交庭长会、或者审判长联席会议或庭法官会议讨论;均以适当方式与基层法院承办案件法官进行沟通交流,听取意见,必要时就改判或发回重审的依据和理由作出说明;均由审判长审核后,交庭长或副庭长签发。制度的完善建立,保证了定案把关机制运行顺畅。


三是积极进行有益探索

在评查过程中,欣喜的发现部分业务部门从完善定案把关机制出发、从提升审判质量和效率出发,分别进行了具有特色的有益探索。如民二庭针对发改案件专门设计了发改意见交换表,用于记录与一审法院发改意见交换情况,保证了意见交换程序的规范化;刑事裁判文书签发程序严格,案件提交审委会讨论前均有庭长、分管院长审核把关文字记录,刑一庭甚至在文书审核程序中设立了第一、第二审核人,进一步严格了审核尺度,保证了裁判文书质量。


五、定案把关机制存在的问题


1、定案把关重要性认识不足

从评查发现的问题来看,部分问题主要是由于办案人员对于定案把关机制重要性认识不够,责任心不强所造成的。各部门虽然都规定了发改案件在合议庭评议后,需提交庭长会、或者审判长联席会议或庭法官会议讨论,但在评查中发现,有2件案件虽经合议,但合议庭成员签字不全;有10件案件仅是单独向庭长汇报,也无相关工作追记;有2件案件讨论笔录存在装订错误。另还有多数案件合议庭成员没有按照规定阅看裁判文书并签字等等。这些问题都反映了办案人员在定案把关过程中未全程、全面关注工作细节,对定案把关工作和重要性认识不足。


2、定案把关制度尚待完善

目前关于定案把关制度主要是依据省院2006年制定的《关于加强和规范合议庭、独任审判员职能的若干规定(试行)》(苏高法审委[2006]30号)、《关于审判案件定案工作的暂行规定》(苏高法审委[2009]15号)、《关于加强独任审判员监督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苏高法审委[2009]16号)三份文件。三份文件均对定案把关制度进行了相应规定,但如果将相应规定概括起来看,就会发现存在两点不足:一是缺乏顶层设计。三份文件虽然都涉及到定案把关制度,但三份文件没有一份是纲领性性的、总括性的文件,均只涉及到定案把关机制的一部分,存在重复规定和规定不全的情况,定案把关制度并未形成一个完整体系。二是缺乏操作实施细则。三份文件均由省院制定,对于中基层法院实践操作性不强,实践性不够。


3、定案把关机制实践不一

定案把关制度实施细则的缺失和相关规定的概括性,导致各业务部门在实践定案把关机制时做法不一,缺乏统一性。以讨论拟改判、发回重审案件为例,有的业务部门仅由承办人口头向庭长汇报,未形成相应的书面记录,也未留有庭长的签字;有的业务部门则是组织全体法官参与讨论,但并未形成书面记录,相应讨论人员也未签名。各业务部门在实践中的多样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定案把关机制功能的发挥,也不利于统一管理。


4、定案把关监督存在缺位

监督机制是制度正常运行的保障,而当前定案把关制度却存在着监督失位的情况。当前相关文件并没有明确规定定案把关制度的监督程序,监督主体、监督方式、监督内容和责任追究。监督的失位使定案把关机制处于一种放任自流的状态,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监督与管理。


六、对策建议


1、提高认识,深刻把握定案把关的重要性

全体干警要充分认识到定案把关机制对于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强化院庭长监督指导、保障审判权依法规范有序运行的重要作用,要处理好监督指导与依法行使审判权、职权的行使与责任追究的关系,提高对审判定案和加强合议庭监督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各业务部门进一步加大相关文件的学习力度,全体干警要准确掌握定案把关制度的要求,提高制度的执行力,同时查找和整改不符合省院规定的做法,进一步明确审执各环节规范性要求。


2、完善制度,保证定案把关机制有章可循

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整合省院相关定案把关制度规范性文件,以省院规定为基础,结合无锡地区实际情况,力争能够制定出一份定案把关制度专门性实施细则,实施细则要充分吸收省院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并对省院未明确部分予以完善,要细化各审判组织的职责权限,并注重将落实定案把关机制的要求与审执公开运行相对接、与司法廉洁相对接、与深化审判管理改革相对接、与提升审判质效相对接,促进各项质效指标的提升;坚持先易后难原则,在定案把关制度实施细则出台前,争取就案件讨论决定、裁判文书审核签发、发改案件上下级法院沟通交流等专项制度制定实施细则,确保定案把关机制能纳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3、严格责任,提升定案把关机制的实效性

进一步强化责任,将落实定案把关机制情况作为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的审判管理职责之一,将部门人员执行定案把关情况纳入庭(局)长审判管理工作,将定案把关落实情况与审判人员的审判业绩挂钩,强化审判人员的自主管理责任。对于违反定案把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认为构成违反审判纪律,造成错案的,应当根据情况追究责任。严格控制定案把关机制运行的范围,监督指导必须以保障审判权依法规范行使为前提,按规定进行定案把关,不能随意扩大指导范围,避免影响审判组织的正常工作。


4、强化监督,确保定案把关机制长效施行

在此次专项评查的基础上,将定案把关机制运行情况作为日常评查的工作重点,重点针对裁判文书审核签发、合议庭案件评议、发改案件沟通交流等情况进行重点评查,评查结果作为年度法官相关考核的重要依据;审委会委员在实践“五项制度”,对案件进行评查过程中,要针对定案把关情况进行重点关注;纪检监察部门对于因案件未严格依照定案把关机制要求而造成不良影响的和严重后果的,要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责任编辑:刘芸、张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