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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挖树苗150棵 村民被判刑又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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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红英  发布时间:2013-10-22 13:47:15 打印 字号: | |

20138月,江苏宜兴法院审理一起盗窃案件,涉案被告人袁某等八人因盗窃冬青树150余棵被判刑。

袁某是宜兴某镇村民,2004年曾因盗窃被判刑,平时做些树苗生意。20133月初,同村村民吕某要在承包地上栽冬青树,袁某主动拉生意,称自己可以帮助联系树苗。但是购买树苗再出售中间的利润往往较少,“附近山上满是树苗,找人去挖一些再卖岂不是稳赚不赔的无本买卖?”袁某随即联系了佘某、汤某、庄某、单某等五人,于32日至8日期间在佘某的带领下来到浙江长兴和宜兴张渚,用自带的锄头挖、货车运输等方法,先后7次在长兴及宜兴的集体山林和村民承包地上挖了150余棵冬青树,合计价值人民币29000余元。而后袁某就将偷挖来的树苗卖给了吕某,并将树种在了吕某的承包地上。

    经审理,宜兴法院认为袁某、汤某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鉴于案发后袁某、汤某等人积极退赃,认罪态度较好,均可从轻处罚,依法对袁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对汤某、佘某等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八个月不等的刑期,宣告缓刑,均并处罚金五千至三千元。

法官说法:山林上种植的树木属于他人财产,其所有权人为国家、集体或山林承包人,袁某等人明知所挖的冬青树均系村集体所有或村民种植的树木,仍然为了获取私利,未经许可到集体所有或村民承包地上挖树,系秘密窃取的行为,且所盗150余棵冬青树价值29000余元,属盗窃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其法定刑为三年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本案中,法院根据袁某、佘某等人的上述盗窃行为,结合各自在共同盗窃中的地位、作用和悔罪表现,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红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