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在工作过程中不慎从4米高处跌地摔伤,造成十级伤残。出院后,张某多番讨要赔偿不成,只能到法院寻求帮助。日前,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结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年近半百的张某是四川人,目前与家人暂住在无锡市滨湖区。2011年9月,无锡某公司将其租赁的公司仓库改建和修理工程发包给了李某施工,之后李某就叫了张某在内的6人进行施工。其中,张某负责拆除冷库保温顶棚。
同月27日上午,张某站在距离地面4米高的彩钢板上,在将另一块彩钢板卸到地面的过程中,因其站立的彩钢板承受不住他的重量,造成彩钢板弯曲,导致张某直接从4米高的彩钢板上摔倒在地受伤。张某立即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张某左侧尺骨鹰嘴骨折、左侧耻骨及坐骨裂纹骨折,构成十级残疾。
治疗期间,张某共花去医疗费4.6万元,其中,李某为其支付医疗费共计4.5万元。张某出院后,三方始终无法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张某无奈只能将李某和该公司一齐告上法院。要求李某和该公司赔偿其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5.2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既没有相应高处作业施工资质,在施工中也没有遵守相关安全操作规范,才导致其从彩钢板摔下并跌地受伤,因此,张某的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
张某与李某之间形成雇佣关系,而张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李某作为雇主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该公司与李某之间又构成承揽关系,该公司作为定作人,没有审核李某是否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选任过失,因此对张某的损害后果也应适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综上,对张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张某应自负30%的责任,李某应承担49%的责任,公司应承担21%的责任。据此,张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5.2万元,其中,李某应赔偿张某7.5万元,公司应赔偿张某3.2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