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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签署合作备忘录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纳入征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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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3-11-15 10:35:34 打印 字号: | |

    本报北京11月14日讯  (记者  张先明)今天,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签署合作备忘录,共同明确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纳入征信系统相关工作操作规程。今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将被整合至被执行人的信用档案中,并以信用报告的形式向金融机构等单位提供,供有关单位在贷款等业务审核中予以衡量。

 

    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征信机构等有关单位定向通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由受通报单位加以运用,是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发挥信用惩戒功能的又一大举措。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开通了“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统一对外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供社会公众查询。从目前的举措来看,一方面法院通过对外公布失信被执行人的相关信息,减损失信被执行人的名誉,产生舆论和社会压力,从而促使其履行义务。另一方面,则通过向有关单位定向通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由有关单位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各方面加以惩戒,从而对失信被执行人的生产经营及日常生活产生实实在在的不利影响,迫使其为消除影响而主动履行义务。

 

    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介绍,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目前已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等金融机构就定向通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等相关工作达成了一致,由这些金融机构在贷款和发放信用卡等事项上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相应的控制和限制措施。此次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签署合作备忘录,更进一步扩大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运用范围,使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行为受到更为严厉的制裁。

 

    据悉,合作备忘录签署之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在制作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报告时,将会把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行为等情况纳入到信用报告中,并向有关单位提供。今后,金融机构在审查贷款申请时,对信用报告中有失信被执行人相关记录的申请人,发放贷款时会较为谨慎。一般经济活动中,参与者如看到对方信用报告中有失信被执行人相关记录,也会三思而行。在招聘等其他活动中,用人单位对是否聘用失信被执行人,亦会多加衡量。随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日益完善,信用报告的运用范围还将逐渐扩大,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成本将越来越高,这将有利于司法权威的维护,有利于社会诚信机制的建立与完善,于国于民于社会都是一件意义深远的大事。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