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键字:
  • 栏 目:
  • 高级搜索
您是第位访客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与法
公司聚餐饮酒猝死 法院判决责任自负
分享到:
作者:葛宏锴  发布时间:2013-11-27 14:11:50 打印 字号: | |

无锡某物业公司组织的年终联谊会上,该公司项目经理郑某饮酒过量被送回家中,家属在半夜发现情况有异,赶紧将郑某送往医院抢救,最终郑某因抢救无效死亡。后死者家属与死者生前所在物业公司及参加联谊会的另外两个同事赵某某、周某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抢救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费用。


2013年11月26日,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黄巷法庭就这起生命权纠纷作出一审判决:为体现对生命的尊重和对生者的安慰,法院酌情确定被告物业公司承担郑某家属主张的各项的10%的补偿责任,驳回郑某家属的其他诉讼请求。


郑某与妻子刘某均在无锡某物业公司上班,2013年2月2日(农历春节前),该物业公司依惯例组织中层干部在某酒店会餐,郑某与妻子刘某作均参加了此次会餐,但二人并未同桌。会餐时,郑某除自己喝白酒外,还与其他人相互敬酒,但并无无锡某物业公司的人员向郑某强行灌酒。会餐结束时,郑某已经喝醉,虽然尚有意识,但不能自己走路。妻子刘某见状,遂叫其子郑某某联系了一辆车子将郑某送回家中,无锡某物业公司职工沈某某亦在车中。郑某回家后即倒在床上睡觉。


次日凌晨,刘某发现郑某情况有异,即将郑某送往无锡市锡山人民医院(以下简称锡山医院)抢救,入院时,锡山医院对郑某进行了检查,检查结果为BP(血压)测不出、HR(心率)为0次/分钟、SPO2(氧饱和度)为0%、R(呼吸)为0次/分钟,已无生命体征,医院对郑某施以按压和注射肾上腺素等抢救措施,医疗费共计789.10元,抢救到凌晨4:03,郑某仍无生命体征,锡山医院遂于凌晨4:06宣告郑某死亡。在锡山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上载明的死亡原因为猝死。


郑某死亡后,郑某的家属领取了郑某社会保险费的个人帐户储存余额3763.1元、丧葬费6000元、抚恤费16000元,合计25763.10元。郑某的家属还从无锡某物业公司领取了现金20000元。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无锡某物业公司作为公司年终联谊会上的组织者,组织员工在过年前聚餐是好意。聚餐期间,郑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酒量及身体状况应有充分的认识。同时,聚餐时无人向郑某强行灌酒,聚餐结束时,郑某虽已醉酒,但其妻子与儿子未将其送入医院,而是送回家中,说明其妻子、儿子根据郑某在聚会结束时的状态,判断不需将郑某送至医院治疗。那么,不应苛求无锡某物业公司应在郑某醉酒后将其强行送至医院治疗,应当认为无锡某物业公司已经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郑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该意识到过度饮酒将给自己带来的后果,却没有引起高度重视,对于醉酒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但考虑到郑某系参加本公司的聚餐而醉酒,醉酒后当天夜里死亡,其死亡原因为猝死,尚不能完全排除其死亡与之前饮酒之间的因果关系,为体现对生命的尊重和对生者的安慰,法院酌情确定由无锡某物业公司补偿郑某近亲属10%的损失以慰生者。郑某生前的同事赵某某、周某某并未有强制灌酒等侵权行为,他们也仅是无锡某物业公司的员工,对于郑某的死亡依法不负赔偿责任。综上,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葛宏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