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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中院对吴某巨额集资诈骗案作出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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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华栋  发布时间:2013-12-16 15:36:36 打印 字号: | |

 

  12月9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某集资诈骗案宣告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40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由扣押机关江阴市公安局按比例发还被害人,尚未追缴的赃款继续予以追缴,无法追缴的,责令被告人吴某退赔,发还被害人。宣判后,吴某表示服判,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吴某作为实际控制人先后出资注册成立无锡市永事达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事达公司)和江苏锦融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融公司)。因永事达公司的经营情况不佳,吴某即采用“虚拟交易”的方法来提高知名度,发展客户。吴某虚假宣传、与投资人订立《委托理财协议》并承诺风险共担、虚构期货交易的品种、点位和盈利等方式,骗取他人投资。2009年6月至2012年5月期间,吴某以永事达公司和锦融公司的名义,采用前述欺骗手段,以代为操作期货交易为由,先后向江阴、上海等地的400余人非法募集资金共计1.7亿余元。骗取的资金,除大部分被吴某作为“盈利”用于给投资者“分红”外,还分别用于开办公司、支付借款利息、弥补投资损失以及购买房产、汽车和个人挥霍、到澳门赌博等。至案发时,造成投资人实际损失共计7000余万元。2012年5月12日,吴某至南京市玄武区公安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在本案审理期间,吴某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

 

经审理认为,吴某的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诈骗数额特别巨大。鉴于吴某犯罪后的自首、立功表现,结合其犯罪情节和造成的危害后果,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华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