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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长法院对马某某等13人合同诈骗案作出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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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宁婷 周群   发布时间:2013-12-19 11:06:09 打印 字号: | |

近日,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对马某某、罗某某、李某、王某某等13人合同诈骗案作出的一审判决已经生效,以合同诈骗罪,分别判处1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至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至人民币十万元不等。部分被告人退出的赃款和公安机关从13名被告人处暂扣的赃款已按比例发还相应被害人。责令其余被告人继续退赔并发还相应被害人。


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被告人马某某与沈某某等人在无锡注册登记成立了冠之群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从事诈骗活动。同年10月,被告人罗某某又注册成立了无锡法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同时将冠之群进出口有限公司更名为万事帮进出口有限公司。开展诈骗活动后,被告人马某某等人至镇江,与镇江从事所谓外贸业务的公司联系,由镇江相关公司刊登、发布外贸加工业务广告,被害人至镇江相关公司商谈相应外贸业务后,再由镇江公司相关人员将被害人带至冠之群公司、万事帮公司或者法亚公司签订合同并交纳保证金,该保证金由无锡公司与镇江方面按五五或者六四分成。合同订立后,被害人按约提供样品,冠之群公司、万事帮公司、法亚公司即以样品经检测不合格等为理由没收保证金;若样品合格,冠之群公司、万事帮公司、法亚公司会让所谓的香港公司出面,再订立新的合同并将原合同收走,谎称将已交纳的保证金转至香港公司,达到骗钱的目的。2011年4月至2012年5月间,13名被告人采用上述方法相互配合,实施诈骗共计89次,骗得人民币175.1万元。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罗某某、李某、王某某、沈某某等13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张宁婷 周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