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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跨洋视频调解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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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陆长平 何璐  发布时间:2014-01-06 10:42:43 打印 字号: | |

“我同意与曹先生离婚,但是他必须承担女儿的学费。”……2013年12月30日,上午8点,虽然还未到正式办公时间,但宜兴法院民一庭法官陆长平的电脑前却挤满了人。这是一桩极为普通的离婚纠纷案件,不普通之处在于:离婚的一方当事人正在法官办公室内,另一方却远在大洋彼岸的美国,在法官的主持下,他们正通过电脑视频对话讨论离婚的问题。


曹先生与李女士于1988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3年举行结婚仪式,1994年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1995年生育女儿玲玲。到了玲玲读小学的时候,夫妻二人想着要给女儿更好的学习成长环境,便将玲玲送去了美国读书。2011年,李女士去美国看望玲玲,却在女儿那边住了下来,一去两年未回。曹先生与李女士长期分居两地,缺乏交流,二人感情逐渐淡薄,曹先生遂至法院起诉,要求与李女士离婚。


当事人一方人还在美国,如何将诉讼材料送达给李女士首先就是一大难题。根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法官多方查找之下得到了李女士的QQ号,并通过QQ与李女士取得联系,确认其邮箱地址,将应诉材料的电子版发到了李女士的邮箱中。


收到材料后,李女士表示自己同意与曹先生离婚,但由于身在国外不能回来参加庭审,问询法官是否可以委托其母亲代为出席庭审。但《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而法官也认为离婚案件中,双方当事人能够当面交流是查明案情、解决矛盾的最好途径。此时,法官想到了可以组织双方通过QQ视频进行调解,因考虑到两地存在13个小时的时差,在征求双方意见后,便将调解时间定在了上午8点,于是出现了开篇的那一幕。


经过2个多小时的视频对话,法官让当事人双方进行了充分的沟通,成功以调解的方式解决了这起跨越重洋的离婚案件。

 

责任编辑:陆长平 何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