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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前买房不办理手续 如今为落户无奈起诉确权
法官提醒:房屋买卖要尽早办妥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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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苟连静  发布时间:2014-01-09 14:06:44 打印 字号: | |

    20年前房屋买卖时双方都履行了义务,仅仅因为买方夫妇年迈而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如今为了落户口,现在不得不到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房屋归老夫妇所有。近日,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荣夫妇如今均已年近九旬,据他们回忆,1992年11月,荣夫妇二人与陈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约定陈某将一套117平方米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们,转让价为27800元。荣夫妇付清款项后,陈某将房屋所有权证和宅基地使用证交给了荣夫妇,双方签字画押,同时有左邻右舍及作为见证人的村委干部予以签字。该转让协议还交给村委留存了一份。


2005年4月,经过荣夫妇申请,有关部门对平房作出了已属危房的鉴定报告,此后,荣夫妇对平房进行了翻建,社居委对此出具了证明。


荣夫妇的户口原来一直挂在儿子处,后来儿子的房屋拆迁了,荣夫妇就萌生了将户口落到从陈某这里购买的这套房屋中,无奈因为当时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没有办法证明房屋已属荣夫妇,所以只能到北塘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房屋归荣夫妇所有。


得知自己成了被告,陈某心中很是愤恨。她承认,房屋买卖是事实,房屋买卖后她一直催促原告去过户,但原告一直无动于衷,她也没办法。如今自己也年近七旬,精力大不如前,却坐上被告席,让周围的人都认为是她卖了房子之后反悔才被起诉的,一想到这件事情就很生气,耿耿于怀。陈某认为,双方本无纠葛,简单的事情非要闹到法院,伤害了她的感情。

 

荣夫妇委托的代理律师向被告方表达了歉意,表示愿意承担诉讼费。北塘法院对此案进行判决,由原告承担7300元诉讼费。承办法官指出,此案属于双方有买卖合同,双方实际交付,但未过户引发的纠纷。法官提醒,房屋买卖属重大经济事项,房屋买卖达成后,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避免产生纠纷,引起诉讼。

 

责任编辑:苟连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