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竹声声辞旧岁”,此起彼伏的鞭炮声和绚烂多彩的焰火给新年增添了喜庆,然而因为燃放烟花爆竹而发生的伤害事故每年总有发生,有的还因为后续赔偿问题打起了官司。
去年大年初一晚上,家住和桥镇某村的小吴吃过晚饭后,到门外场地上燃放烟花。放完烟花后,隔壁邻居沈大爷对小吴说家中也有一个“大喜日子”牌烟花要放,看小吴能否帮他放烟花。未加思索,小吴便答应了沈大爷的请求。可是就在小吴将烟花点燃后,烟花火焰突然冲出将小吴的右眼炸伤。随即小吴被送往医院救治,但由于伤势严重,小吴右眼最终不得不摘除,经鉴定为七级伤残。事后,小吴就赔偿问题多次与沈大爷家协商,最终起诉至法院要求沈大爷赔偿其各项损失合计79万多元。
庭审中,小吴诉称自己是应沈大爷的请求帮忙燃放烟花而受伤致残的,沈大爷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沈大爷则辩称,他和小吴之间没有明确的法律关系,燃放的烟花有质量问题,小吴应当向烟花的销售商或生产商主张权利,他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代理律师也指出,小吴在燃放烟花时的方式不当,点燃后未及时采取避让措施,存在重大过错。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被告之间系帮工与被帮工的民事关系,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受害人在民事活动中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沈大爷主动要求小吴帮放烟花,双方之间形成帮工关系。同时,烟花作为一种危险品,小吴在燃放时应当具有高度的注意义务。从事发烟花照片可以看出,烟花四周没有炸裂,而是从上方冲出,如果小吴点燃烟花后及时撤离是有可能避免损失的。小吴没有及时撤离,且点燃方法不当,因此认定其具有一定的过错。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小吴承担30%的赔偿责任,沈大爷承担70%的赔偿责任,判决沈大爷赔偿小吴各项损失合计31万余元。
新春将至,法官也提醒广大市民,燃放烟花爆竹时一定要注意自身安全,要到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正规摊点购买烟花爆竹,检查其是否具有经营许可证,烟花爆竹本身是否标注正规的生产厂家,避免同类意外事件的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