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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旧途中出车祸 巨额损失找谁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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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卞满才 许敏  发布时间:2014-02-10 15:16:43 打印 字号: | |

老黄与老刘等人都在江阴市周庄镇从事拆旧设备等工作,平时有活就凑几个人一起去干,挣点辛苦钱。但是3年前的一场车祸,让他们的生活陷入了困境。

2011的一天,拆旧老板马某电话通知老黄,让其通知8个人到南通拆旧设备,老黄随后通知了八个工友一同到南通拆旧设备,并通知曹某开车搭载他们前往南通。拆旧工具由他们自行携带,获得的报酬八人均分。曹某驾驶客车搭载老黄等八人前往南通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曹某受伤于当日死亡,老刘、老黄等八人受伤。由于曹某驾驶的客车超载,与前车追尾后又撞到其他车辆,曹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老黄花去医疗费等损失40余万元,这对经济本来就不宽裕的老黄一家来说根本就是雪上加霜,由于一直得不到赔偿,两年后,老黄起诉至江阴法院要求拆旧老板马某承担赔偿责任。但马某认为其与老黄之间是承揽关系,在承揽关系中,其无须承担赔偿责任。且老黄并非是在工作过程中受伤,而是因交通事故而受伤,老黄受到的损害应找曹某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老黄等八人只是同工同酬的工友,且有其他工友的证言均证实八人是受雇于马某。老黄等人提供的劳务为普通劳务,并不需要特殊技能或者资质。马某与老黄之间应构成雇佣关系,而非承揽关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因此,老黄有权要求驾驶员曹某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要求拆旧老板马某承担赔偿责任。但老黄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乘坐超载面包车有危险是基本常识,他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事故造成的损失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法院判决由马某赔偿老黄的损失30余万元,其余损失由老黄自负。

责任编辑:卞满才 许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