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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手记】一次兼听则明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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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锡山区法院  发布时间:2014-03-04 13:13:45 打印 字号: | |

 

借条多是民间借贷案件的主要证据,但借条背后的故事往往能呈现事情的真相。让当事人多说、多辩,我们多听、多查,这不仅尊重了当事人的权益,而且有助于自己判断是非。一次准确的判决来自“兼听则明”。 

去年上半年,我接到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原告提供了一张120万元的借条,主张被告归还借款,被告答辩借条是原告胁迫他写的,实际上只借过30万元,且已归还,不再欠钱了。因为原告已提供了借条,被告的举证成为案件审理的关键,但这种情况下被告举证似乎很困难。由于原告方只有代理人到庭,无法进一步查清事实,于是我要求原告本人到庭,对争议内容当面质证、辩论。 

7天后,原被告双方同时到庭,被告对于细节的陈述与前次庭审保持一致,又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而原告在被告充分而坚定的陈述后,意见发生了变化,承认写借条的当天没提供钱款,120万元是之前借款的汇总。我紧接着调查借条汇总的情况。原告说已把借条撕毁了,被告却始终坚持只有一次30万元的借款。鉴于此,我要求原告提供120万元的组成明细,做完笔录后,又要求其提供书面清单明细。原告在笔录中的陈述与清单上存在一些差异,总额也不满120万元。于是,我要求双方对这明显的差异进行详细辩论,案件审理出现了转机。

 通过多轮的陈述与辩论,当事双方看起来筋疲力尽,都已没有更多精力编排精致的说辞应对对方的主张,事情的真相似乎也在这时露出了端倪。

 原告提供借条的当天未支付款项,那么该借条不能证明被告借了120万元;被告认可借过30万元,但没有提供归还的证据,那么不能证明已经归还。经合议,我们最终判决被告归还原告30万元借款本息。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被告处于证据不利地位的民间借贷纠纷。法庭上当事人提供的书面证据,一般是最直接、有效的证据,但书面证据本身是无声的,无法反映其形成过程。当双方对证据有争议的情况下,尽量创造机会让他们多陈述背后的过程,这种陈述是当事人的重要权利,同时也是揭示案件事实的关键。听他们多讲讲、多辩辩,从中一定能找到对于判决有用的事实和信息。 

 (作者:陈军慰,锡山区法院民一庭庭长,19714月生,研究生学历)

 

来源:3月4日《江南晚报》
责任编辑:锡山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