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年前,我执行的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申请人是四川江油县的20岁小伙刘某,代理人是他父亲老刘,一位敦厚老实的农民,被执行人宋某是申请人的包工头,与申请人是同乡。
刘某因家境贫寒,随宋某到无锡一处建筑工地打工,可干了没几天活就从脚手架上摔下,造成重伤并构成伤残。在医院治疗期间,宋某支付了一万余元的前期医药费后就对伤者不管不问了。刘某诉至法院后,宋某索性离开无锡,从此下落不明。
法院判决生效后,老刘代子申请执行医药费等款项共计12万余元。他第一次到法院时对我说:“宋某不在老家,我是找不到了,法官也很难找到他,我不想难为法官,法院能给我儿子解决一点救助就行。”
经初步调查,我发现宋某目前单身,经“四查”坐落于原籍的房屋所有权人系其父亲,且是农村集土房屋,根本无法处理。宋某本人既无银行存款又下落不明,虽符合程序性终结执行的规定,但我担心这个案件一旦终结,申请人肯定不会同意。但没料到老刘能说出这番话。
给老刘做了笔录签字后,我一方面赶紧整理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材料,另一方面履行向区政法委申请救助基金的手续。只等救助款到位发还,我就能结案了。
可是,片刻的轻松之后,刘老汉愁苦的面容、哀怨的眼神总浮现在我的眼前。我扪心自问,案件就这么算了?我是不是穷尽了执行手段和线索?我突然想到了申请执行书上老刘提供的宋某的手机号码,这个号码已停机,但我决定去查查手机使用时的通话记录和短信记录。
翌日,我调取了宋某离开无锡后的所有通话记录并发现其与一个常州电话通话频繁。回到办公室后,我一连几天用手机以宋某朋友的身份逐一拨打清单上的电话号码,但一无所获。我没有放弃,又查询了频繁通话的常州电话的地址,属武进区。我与武进区法院执行部门联系后,在他们的协助下找到了这户人家。当我进门说明来意后,对方虽说不认识宋某,但从其心虚的神情里,我看到了希望。
于是,我再次前往社区调查,社区干部反映这户人家女儿谈了个男友,好像是四川口音,但此人极少在白天看见,因此没什么印象。
多年的执行生涯告诉我,那个男子就是宋某。我将自己的分析判断告知老刘,并要求他配合守候,一则他认识宋某,二是他有时间。经过16次不定期的守候,被执行人终于被拘传至当地法院。在强大的法律政策攻心下,宋某将筹集到的全部执行款交到老刘手中。
我感到,法律是刚性的、无情的,但执行法律的过程应该是充满人性的。
(作者简介:汪健,滨湖区法院立案二庭副庭长,1969年3月生,本科学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