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自己直接诈骗就不是犯罪”?错!近日,无锡市首例以拨打诈骗电话次数定罪的诈骗案审结。一伙明知是为诈骗集团提供技术服务,并拨打诈骗电话坑人,却认为自身没有直接参与诈骗的被告人获刑。
2013年6月6日,家住锡山区的张女士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说是因涉嫌犯罪,需将钱转到指定的账户。张女士一着急,转出了138.8万元。这其中不仅有她和丈夫工作十几年的积蓄,还有借来准备自主创业的钱。钱汇出后,对方再无回应,张女士跟公安机关核实发现被骗了。张女士每天以泪洗面,甚至想过结束生命。
公安机关经侦查,2013年7月9日,在广东省珠海市某商务写字楼抓获被告人郑某、黄某、钟某、邓某。诈骗集团利用的就是郑某一伙提供的诈骗平台。原来,2013年5月以来,郑某没进行工商登记,在珠海开设传奇营销公司,通过租用境外服务器,利用改号软件架设诈骗平台,通过提供改号、线路测试等技术服务,为诈骗集团实施诈骗活动提供通讯传输通道,并从中获利。“一般改成110或医保的电话号码”,郑某说,“提示卡已经透支,请回拨电话,不然就把卡封掉。”郑某当庭辩称,公司不是他开的,他每月领12000元工资,负责公司的技术监督、指导。他明知公司为诈骗集团提供服务,但听信了老板说的“不是自己直接诈骗就不是犯罪”,直到一审开庭才知道被害人被骗了138.8万元。
2013年6月中旬以来,郑某先后雇佣黄某、钟某、邓某等人,继续在传奇营销公司为多个诈骗集团提供诈骗平台。黄某、钟某、邓某为诈骗集团提供改号、线路测试等工作。仅2013年7月8日、9日两天,诈骗集团即通过诈骗平台拨打诈骗电话13800余次。在给员工培训时,郑某都会提到“菜刀”理论,即为诈骗集团提供服务,相当于给别人菜刀,不用管别人怎么干。
锡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黄某、钟某、邓某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仍为其提供通讯传输通道,均已构成诈骗罪,综合考量各被告人的从犯、坦白等犯罪情节,一审判处郑某一伙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至七年两个月及五千至二万的罚金。
郑某、黄某、钟某对原判认定的拨打次数及量刑提出异议,上诉到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该案审理过程中,郑某和黄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中院认为,郑某、黄某、钟某、邓某虽未直接拨打诈骗电话,但在明知其服务对象是诈骗集团的情况下,仍为诈骗集团实施诈骗行为提供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应认定四名被告人共同属于诈骗集团的共犯,且对诈骗集团在其整体帮助下的全部诈骗行为负责。郑某一伙仅在2013年7月8日、9日两日内就协助诈骗集团拨打诈骗电话13800余次,虽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拨打次数已然构成“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对这部分犯罪行为应以诈骗未遂论处。郑某除应对上述未遂诈骗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协助诈骗集团从被害人张女士处骗得人民币138.8万元,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近日,中院依法准许上诉人郑某、黄某撤回上诉;驳回上诉人钟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