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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手记】小龙虾与大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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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博文  发布时间:2014-04-29 13:17:57 打印 字号: | |

 

    近几年来,小小龙虾红遍大江南北,每年6月前后,打着“盱眙龙虾”招牌的小饭店便会如雨后春笋般在大街小巷冒出。

    假招牌的鱼目混珠以及近年来频发的“毒龙虾事件”,令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下称龙虾协会)十分头疼。“盱眙龙虾”的注册商标是中国驰名商标,只有龙虾协会及其会员才享有相关商标的专用权。

    就在今年,龙虾协会决定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协会在一次取证过程中发现锡城某火锅店在它的店门外悬挂了“盱眙龙虾”四字灯箱,在店内吧台悬挂有与相关注册商标近似标识的宣传画。协会认为这会导致消费者对龙虾来源产生混淆,遂起诉至新区法院。

    由于这是全国首例“盱眙龙虾商标维权”案例,社会关注度较高。原被告在庭上激烈交锋,面对原告拿出的一堆证据,被告不断辩解着自己如何无辜,对原告十分不满,甚至暗指其是在诈骗。

    看似事情有些说不清,但在我眼里,这个案件的法律关系很简单。也许真是火锅店店主朋友安装悬挂的并且离开后忘拿下来了,也许就那天没卖龙虾……但最根本的一点,就是这两样东西确实就在这个店里挂了,而且悬挂的宣传画上那个图标与相关商标近似。

    按照法律规定,未征得权利人的同意,无正当理由使用与其驰名商标近似的标识,就是侵权。退一万步讲,一个饭店,自己不卖龙虾,却在有限的饭店空间内利用显著位置来为龙虾菜品做宣传,似乎有些不符常理。况且,这个驰名商标属于证明商标,也就是说,它不仅能证明龙虾的来源,更能对龙虾的养殖、制作、销售等有一定的保证。

    经合议,我们一致认为这家火锅店要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近3万元。

    判决后,我感触很深。客观地说,该案称不上一个难案,判决的理由对于我们法官来说是很简单的道理,但对于大部分市民尚算新奇,可能就是因为大众对相关法律知识知之甚少的缘故。正因为这样的不了解、不理解引发的诉讼,在商标侵权领域屡见不鲜。有不少被告人甚至直到被判刑还在纠结:“不就是印了两个假商标吗,还要坐牢?”

    事实上,每个商标,尤其是驰名商标的创立与维护背后,都承载着创始者、经营者长年的辛劳与诚信。驰名商标已不再是一个简单的标记,更是一种品质与信任的象征。打击侵权行为,不仅是在保护公平竞争的市场氛围,更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每一个消费者的权益。

(作者简介:刘博文,新区法院知识产权庭助审员,1987年 8月生,研究生学历)

 

来源:江南晚报
责任编辑:刘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