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9年4月设立无锡城区首家知识产权审判庭以来,滨湖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已走过了整整五年的发展历程。五年来,该院围绕辖区知识产权战略,创造性地开展知产审判工作,深入推进知产案件“三审合一”改革,严厉制裁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妥善调节知识产权关系,不断加大司法保护力度,为激励自主创新、提升区域综合竞争力,推动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值此五周年之际,我院从历年有代表性的知产案例中,精选出五个年度经典案例予以回顾总结。这些案件多为当时某一领域的第一案,或引发法律人士的关注,或给企业经营者以警醒,或曾入选法院系统年度经典案例,对知产审判工作产生过深远的影响。这些案例也是知产审判的缩影,见证了我院知产审判工作一步一个台阶、向更高层面迈进的坚实足印。
2009年: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该案为全市首例知产“三审合一”一审刑事案件)
【案情摘要】被告邱某是无锡某外贸公司的一名业务员,2007年11月,在接到智利客户要求按样生产注册商标“REACH?”(强生公司商标)和“Oral-B?”(宝洁公司商标)牙刷并附样品实物照片后,在明知“REACH?”和“Oral-B?”是注册商标的情况下,未审核智利客户是否具备使用上述注册商标的合法的权利证明证书,也未向公司领导汇报该销售业务的商品涉及注册商标,即于2007年12月以公司名义与智利客户以形式发票的方式签订了牙刷出口销售合同,并最终确定销售商标为“REACH?”的牙刷480000支、商标为“Oral-B?”的牙刷600000支,总计1080000支,价值74100美元(折合人民币529852.05元)。在国内下单采购后,于2008年2月27日在上海海关申报出口时被查获。2008年7月1日,被告人邱某在接到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法院经公开审理后,判决被告人邱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典型意义】司法实践中,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犯罪案件,查获的侵权产品多处于待销状态,难以查明实际销售金额。法院对于数量较多、货值金额较大、社会危害性与达到法定销售金额既遂犯罪相当的案件,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定罪处罚具有实质合理性。该案是无锡法院系统自实行知识产权审判“三审合一”制度以来审理的首宗知识产权一审刑事案件,标志着法院知识产权“立体式”司法保护机制正式启动。
2010年:架设私游服务器侵犯著作权案
【案情摘要】被告人唐某与其弟被告人王某合谋非法私自架设运营网络游戏服务器牟利。2008年12月,二被告人在其租住处通过互联网非法下载了由盛大公司独家经营的《热血传奇Ⅱ》网络游戏服务器端、客户端等软件,并于2009年6月15日至7月9日间,通过FTP方式上传至上述服务器硬盘内,私自架设假冒的《热血传奇Ⅱ》网络游戏服务端,在互联网上招揽玩家牟取非法利益。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王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架设私人服务器,通过互联网络复制、发行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游戏软件,并提供服务,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被告人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典型意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领域从物理空间发展到了虚拟空间,犯罪对象从传统的实物侵权发展到无形物质的侵权。刑法没有单独条款对网络游戏私服犯罪进行规制,此类犯罪行为本身也十分复杂。在网络游戏产业尚处于培育、扶持发展阶段的背景下,以刑事手段对严重危害网络游戏产业、侵犯著作权的“私服”、“外挂”行为予以制裁,为文化产业发展创造了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
2011年:销售侵权盗版光盘案(该案入选“2011-2012年度江苏法院版权执法十大案件”)
【案情摘要】2011年初,无锡市公安局治安支队通过网上巡查发现盈信盗版光碟官方淘宝店的网址,经市公安局批准,从最初发现的盈信蓝光入手,对该案进行侦办。最终证实位于广州的建兴商业大厦为盈信蓝光生产窝点。2011年9月29日晚,在广州警方的全力配合下,将吴某、林某等5名涉案人员全部抓获,并当场查获盗版蓝光光碟4万余张。10月13日,又在上海市将负责为“英皇”、“盈信”盗版光碟选择片源、涉及封面以及网络宣传的李某抓获,起获大量盗版DVD样片和原盘。10月27日,在广州建兴商业大厦地库查获吴某、林某租用的两处库房,又缴获盗版蓝光光碟4万余张、DVD光碟8万余张。10月26日晚,专案组在为英皇DVD提供生产线压片的厂家开展突击行动中,意外地捣毁了其他三个盗版光碟生产批发团伙以及专门为各盗版厂商制作母盘、提供封面设计和字幕翻译的配套公司各一个,缴获盗版DVD光碟5万余张。法院分别判处被告人11个月至三年的有期徒刑,共处罚金397万元。
【典型意义】该案是国内至当年为止唯一从生产、运输、销售全环节破案的盗版光盘案,被公安部列为督办案件,影响深远,对打击盗版光盘具有示范作用。
2012年:非法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侵犯著作权案(该案入选“2011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
【案情摘要】被告人鞠某在无锡市信捷科技电子有限公司工作期间,未经公司许可擅自下载了该公司的OP系列人机监控软件V3.0等软件。后于2008年8月与被告人徐某、华某合谋后,共同出资成立无锡市云川工控技术有限公司,用其非法获取的上述OP系列人机监控软件生产与信捷公司同类的文本显示器以牟利。2008年12月至2010年10月间,鞠某、徐某、华某先后生产并向多家单位和个人销售了TD100型、TD307型等型号文本显示器共计2045台,销售金额计人民币448,465元。2010年10月21日,三被告人被抓获。2010年11月下旬,鞠某、徐某在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后,伙同他人又以无锡市云川电气技术有限公司的名义生产、销售上述文本显示器计114台,销售金额计人民币25,200元。
法院审理认为:通过对被控侵权软件与权利人软件的程序比对,并结合被告人擅自下载权利人软件的事实,足以认定被告人鞠某、徐某、华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对于非法经营数额的计算方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明确了“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本案中,涉案文本显示器的价值主要在于实现其产品功能的软件程序,而非硬件部分,涉案软件著作权价值为其主要价值构成,因此,以产品整体销售价格作为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依据,具有合理性。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徐某、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减轻处罚。鞠某、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仍继续从事侵权文本显示器的生产、销售,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性较大。华某如实供述罪行并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判决鞠某、徐某、华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五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及犯罪工具等。
【典型意义】本案为认定事实复杂、审理难度较大的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犯罪案件。本案判决通过对被控侵权软件与权利人软件的程序比对,并结合被告人擅自下载权利人软件的事实,依法认定了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并以软件价值为主的侵权产品整体销售价格计算非法经营额,以此定罪量刑,加大了对此类较为隐蔽的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打击和惩处,具有较好的审判指导意义,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013年:违约使用客户名单侵犯商业秘密案(该案入选“2013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案情摘要】江苏弘业永盛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业公司)是一家拥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被告人费某于2000年进入弘业公司工作,后升任副总经理。弘业公司通过多年的开发与贸易,掌握了与其交易客户的交易习惯、交易意向等特殊经营信息,与客户相互磨合形成一定的业务关系。被告人费某与弘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在合同附加保密条款。同时,该公司每月向费某支付保密费。2010年5月,费某从弘业公司离职后,至2012年3月期间,其违反与弘业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使用其所掌握的弘业公司的经营信息,以江阴晟腾进出口有限公司、无锡睿创进出口有限公司名义与客户甲、乙、丙公司开展外贸服装出口业务。该三家客户未再与弘业公司开展业务。经审计部门审计,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费某给弘业公司造成损失890余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费某违反约定,使用其所掌握弘业公司客户名单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400万元。
【典型意义】外贸行业业务员跳槽、高管自立门户,利用原任职公司的客户信息、订单需求信息等资料进行经营的情况,屡见不鲜,往往给权利人造成较大损失。但由于取证及其他原因,往往难以确定权利人损失的具体数额,因此导致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难度相对较大。该案审理中,通过财务审计,以被告人非法营业额×权利人营业利润率的方式确定了权利人损失数额,为准确计算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中权利人损失数额提供了可行性思路,对于有效提高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规范外贸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