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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银转帐错汇款 不当得利须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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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远 钱晨  发布时间:2014-05-07 14:30:21 打印 字号: | |

当网银给转账、汇款带来便捷的同时,稍一个疏忽,也会带来麻烦。日前,宜兴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网银汇错款而引发的不当得利纠纷,当事人老唐对自己的失误懊悔连连:“如果我当时仔细核对下银行卡卡号,就没这回麻烦事了!”

作为公司会计,老唐深感网银的方便,只需鼠标轻轻一点,瞬间就能完成交易。2014年1月29日,老唐在网上通过网银向自己卡上转账时,由于电脑记录中他的银行账号和公司前员工孙某的银行账号前后相连,一不小心竟将36500元转入了孙某的账号。发现点错了帐号的老唐慌了神,连忙赶往银行,希望银行的工作人员能够及时操作,把这笔错汇的款项给截住。可是由于网银操作的特殊性,银行表示爱莫能助。老唐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与孙某取得联系,但孙某却不予回应。

无奈之下,老唐于2014年2月初向宜兴法院周铁法庭提起不当得利之诉,要求孙某归还36500元并承担相应利息。诉讼期间,经老唐多次沟通,孙某于2月28日退还老唐12000元。开庭时,孙某未到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老唐基于网银操作失误错将36500元款项支付至孙某银行账户内且孙某至今才归还12000元,孙某无合法依据获得款项的行为已经构成不当得利,应予以返还,遂判决孙某返还老唐余款24500元并承担延迟支付的相应利息。

 

法官说法:《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因此,一旦碰到这种“天上掉馅饼”的好事之后,受益方应当基于诚实守信原则,将不当得利部分返还给损益方。受益方如拒不归还不当得利的款项,不仅违反民法上诚实信用原则,还有可能触犯刑法,成为事实上的侵占行为。

责任编辑:李远 钱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