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5日,滨湖法院出台《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审判委员会的议事方式,保障审判委员会的审判监督与指导职能充分有效发挥。
一是限缩审委会讨论案件范围。围绕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 “让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起责”的目标,限制和缩减由审委会讨论的案件范围,对符合条件的案件一般由专业委员会讨论,仅对经专委会讨论未能形成决议的案件,才经院长决定后提交全委会讨论。
二是强化审委会办公室职能。设立审判委员会办公室并依托其建立审委会案件过滤机制,由审委会办公室负责审查提请审委会讨论的案件或认为需提请讨论的案件;同时明确了审委会办公室具体工作范围,包括跟踪督查审委会对案件作出的决议,根据审判委员会要求开展调查研究、总结审判经验等。
三是规范审委会案件汇报程序。对提交审委会讨论案件的汇报程序予以规范,规定拟提交的案件应提前五日递交审查;审查通过后于会议召开三日前将审理报告发送至相关委员。要求审理报告需符合规定的格式和要求,主要问题、基本情况、审理经过、主要证据等七大内容要素齐全。
四是强化审委会决议的执行。明确审判委员会的决议应客观全面真实地反映在裁判文书之中,且案件应当在决议作出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宣告裁判结果。若遇重大情况或者新情况可能影响决议执行的,应当报请分管院领导提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复议,由院长决定是否复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