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诈骗份子诈骗得来的赃款,被告人李某仍然助其取款,并从中获取提成。近日,江阴法院一审判决李某犯诈骗罪,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李某是福建人。2013年7月,诈骗份子“林阿木”找到李某,拉他入伙,告诉李某他的任务就是到各地去帮忙把钱取出来。李某初时还有点犹豫,他知道“林阿木”要他取的钱是诈骗得来的钱,他参与进去弄不好要吃官司。但最终迫于家庭经济窘迫,且这项工作来钱容易,李某便答应了下来。
7月下旬,“林阿木”诈骗团伙骗得江阴市两被害人共28500元,这笔钱被汇到李某所持有的一张银行卡上。接着李某便赶到河南新乡,将钱从卡上取出。此后几天,李某连续接到指示,辗转河南、河北、山西多地,助“林阿木”诈骗团伙提取赃款。不过很快,8月,李某便被公安机关控制。
庭审中,李某交待,“林阿木”诈骗团伙冒充邮局工作人员、公安辑毒警察,通过打电话联系不特定被害人,谎称包裹藏有毒品、银行账号不安全需要验证,从而骗取被害人将现金汇至指定的安全账户。取钱用的银行卡由“林阿木”团伙从网上购得,交给他使用。取钱后按取款金额的一定比例予以提成。
法院审理后发现,从2013年7月21日至8月3日短短13天里,被告人李某共参与诈骗13次,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247000余元,取款人民币150000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0余元。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参与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并已退缴部分赃款,予以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