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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国家赔偿新标准
侵犯人身自由权赔偿金为每日200.6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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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罗书臻  发布时间:2014-05-28 09:44:37 打印 字号: | |

本报北京5月27日讯 (记者  罗书臻)今天,最高人民法院下发通知,公布了2014年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涉及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具体数额为每日200.69元。

    国家统计局2014年5月27日公布,201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即原“全国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数额为52379元,比上年增加4786元;日平均工资为200.69元,比上年增加18.34元。

    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罗书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