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作为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担负着定分止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公平的重要功能。司法的重要性必然要求司法的公正性,而司法的公正性不仅要求司法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恪尽职守、严格依法办案,也要求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能够接受来自方方面面的监督,特约监督员制度就是这样的一种监督方式。它作为一种体制外的监督形式,能够充分反映民意、反映人民群众的呼声和诉求,而且具有信息来源广泛、形式灵活多样等特点。最高人民法院充分重视特约监督员制度的建设,表明对这一问题的深刻认识与正确定位。
近两年来,人民法院在各方面的工作变化显著,特别是在推进司法公开、司法为民、司法公正等层面进行着积极、有益、大胆的探索,这些都是必须予以肯定的。但是,需要指出的是,人民法院在推进司法规范化、严格司法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有待解决。2013年1月1日新刑诉法正式实施,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贯彻落实新刑诉法方面仍有不少可改进的地方,如,如何进一步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率、扩大二审开庭范围,以及如何做到及时有效地排除非法证据等问题。尤其是在当前进一步深化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人民法院应当如何破解改革中的难点,去除阻碍司法公正的体制性、根本性障碍,如探索有效的省级人民法院统管模式、尝试建立规范的办案责任制、寻求有效运行法官遴选委员会、法官惩戒委员会机制,等等,以促使人民法院逐渐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升司法权威,在审判案件中真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希望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为根本出发点,积极加强与监督员的联系,为监督员提供法院在审理案件等有助于监督方面的信息,充分借助微信、微博、简报等方式建立监督平台。同时,也希望最高人民法院能够建立规范、合理的程序机制,以此保障监督员的监督意见得到及时地接受、处理和反馈,从而充分发挥监督员制度在司法民主方面的积极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