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6·26国际禁毒日即将到来之际,6月24日,宜兴法院对三起贩卖毒品案件进行了集中审理,并对李某等4名被告人当庭作出判决,以法律的力量震慑毒品犯罪,对广大公众提起教育警示作用。
被告人李某在2013年6月至8月期间先后向吸毒人员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3次,计2.4克。2013年12月10日下午,李某在贩卖毒品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并查获其随身携带的毒品甲基苯丙胺0.93克。
被告人周某在2013年8月至9月期间先后向吸毒人员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2起,计1克。2013年10月31日下午,周某在指示他人前往交易时被公安机关抓获,所携带的毒品甲基苯丙胺0.74克被当场查获。
被告人王某与郭某在福建打工期间相识,2014年春节,两被告人商谈到江苏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后由郭某负责组织毒源、购买毒品,王某联系人员帮助销售毒品。2014年2月27日,两被告人携带毒品甲基苯丙胺及电子秤等通过他人联系贩卖毒品、商谈价格。同年2月28日,两被告人携带毒品与他人进行交易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并当场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73.92克。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等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单独或伙同他人予以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考虑到四名被告人中王某系累犯,各被告人的认罪悔过情形及犯罪情节等因素,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