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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路惊现废弃轮胎 车主告高速公路管理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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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徐静、陈思远  发布时间:2014-07-01 09:32:26 打印 字号: | |

车辆在高速公路行驶时撞到路面废弃物造成交通事故,高速公路管理方是否需要对此承担责任?近日,宜兴法院的判决给出了说法,高速公司作为管理方被判承担赔偿车主医疗费等各项损失24万余元。

201151日,市民党女士驾车载着家人外出旅游。车辆正行驶在高速公路上,突然党女士看到道路中间横放着一个巨大的卡车轮胎。眼看车子就要撞上去,党女士连忙急打方向盘避让,车子随后撞到了路边护栏上。虽然没有出现大的交通事故,但这个意外依旧让党女士车上的三人受了伤,其中党女士自己受重伤。在接受初步治疗后,党女士以高速公司没有及时清除障碍导致事故发生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高速公司赔偿起诉时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交通费等总计20余万元。

事实上,就在党女士发生事故前不久,有一位余先生驾车驶过事故路段,幸运的是他顺利避过了路上的轮胎,将车子停在紧急停靠带上并报了警。据此,高速公司认为,事故发生前后巡查人员巡查该路段确认道路状况良好,且他人驾驶汽车遇到轮胎后可以及时避让未有损失发生,因此党女士的事故应与其自身驾驶状态有关,与高速公司无关。公司还辨称,党女士出意外时仅仅在拿了高速公路的通行卡还没有缴费,即双方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所以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宜兴法院经审理认为,党女士驾驶车辆领取通行卡进入高速公路行驶,与高速公司已形成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本案中,高速公司作为管理方未能保障车辆在高速公路上的安全通行,应承担党女士医疗费等各项损失的赔偿义务。

法官说法:作为高速路段的管理方,高速公司有义务及时排除危险,保障过往车辆正常情况下安全行驶。本案中,由于高速公司疏于管理,未能及时清理阻碍通行的废弃物,致使党女士的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事故,作为管理方的高速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来源:宜兴法院
责任编辑:徐静、陈思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