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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铺设有瑕疵顾客拒付余款 法院调解商家承担部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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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宁倩 徐刚  发布时间:2014-07-01 09:36:43 打印 字号: | |

地板铺设不过关,买家不愿支付余款,近日,幸福地板店的陈老板为此事伤透了脑筋。几次催要未果后,陈老板一纸诉状将买家宋阿姨告上了南长法院,要求其将剩余货款4800元支付完毕。

据陈老板称,20139月,宋阿姨来店定购了40平方的实木地板,并要求11月送货上门并安装。陈老板按照约定提前一天与宋阿姨沟通,并将地板总货款数额1万余元告知对方。根据行规,陈老板向宋阿姨解释称该数额会根据实际铺设地板的需要而变动,多退少补。然而当其送货上门时,宋阿姨却提出要等地板安装好后一次性结清货款。

为了不损失这笔买卖,陈老板硬着头皮让工人进行了安装铺设。然而铺设效果并不让宋阿姨满意,她认为地板之间缝隙太大,要求维修。陈老板称,两天后他安排人上门维修,而宋阿姨只愿支付5000元,余款仍然压住不付。最终,陈老板只得起诉来院。

在谈话时,宋阿姨称之前她曾为亲戚在同一家店定购过地板,当时这家的地板也是铺得缝隙很大,十分影响美观。她扣押部分货款的目的就是想让陈老板一并将两家的地板都维修到位。她告诉法官,陈老板安排木工上门也只不过是将地板紧一紧,并没有解决色差、开裂、钉子外露等实际问题。

宋阿姨还称,在地板铺设过程中,由于实际用量少于预期,陈老板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带走了部分地板。对于陈老板主张的地板金额,她提出异议。

综上,宋阿姨要求进行反诉,让陈老板撤回地板、退还货款并进行赔偿。至此,案件审理一度陷入僵局。

为了彻底化解矛盾,承办法官与宋阿姨进行了多次谈话。法官告诉宋阿姨,陈老板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将地板送货安装到位了,也就是说主合同的义务对方已经履行完毕。对于铺设地板这一附加环节上的瑕疵是否能构成主合同的违约,不能草率判断,由此要求解除合同,较难得到支持。而根据法官的咨询,暂无适合的机构能够对地板铺设环节进行鉴定。宋阿姨称其愿意与对方协商处理,前提是扣除地板色差、开裂等因素导致的损失,之前未经允许带走的地板数也应扣除对应价款。

在与陈老板沟通时,他承认自己确实带走了多余的地板,但价款已经在总额中扣除了。对于没能得到买家的签字确认,他承认自己有所疏忽。对于色差问题,陈老板称实木地板无法保证颜色的统一,无法为宋阿姨再次更换,并同意承担相应损失。

最终,在法官坚持不懈的调解下,陈老板同意以宋阿姨向其支付1700元了结该案。宋阿姨也承诺不会就两套房屋的维修、质量问题再与其产生任何纠葛。

法官提醒,商家在签订合同后,应该秉着诚实守信原则将相应义务、约定的服务等履行到位。在送货、签收、退货等具体细节上,商家也应做到与买家逐一核对,并签字确认,以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矛盾。对于买家来说,发现所购商品有质量或服务上的问题应及时提出,以免因取证困难而造成难以维权的局面。(文中商铺、人物均系化名)

来源: 南长法院
责任编辑:李宁倩 徐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