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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书法之“柔”感悟法律之“刚”
——一位青年法官的艺术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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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07-09 09:37:28 打印 字号: | |

   记得西方印象派艺术大师毕加索曾经说过:如果我是中国人,我会成为一名书法家,而不是画家。不知作为西方画坛泰斗的毕加索,其对中国书法艺术的崇拜感缘何生发,但二十多年研习书法的经历的确让我不断领略书法艺术的超强魅力。夜深人静时,黑白世界中,书法让心浮气躁得到了片刻的宁静,放慢忙碌的步伐,自省白日工作,审视生活方向。

2009年7月,怀着对法治理想的信念与追求,我从法学院的象牙塔迈向了司法工作一线。来到昆山市法院才知道,这里的案件量远远超越了我的想象。人均300多件案件量让“五加二”“白加黑”成为工作中的常态。2010年4月,作为新进法官被抽调到诉调中心从事诉前调解工作。2011年作为见习助理审判员,共审理了60余件商事案件。2012年被任命为助理审判员,共审结各类商事案件150余件。2013年度共计审结了各类商事案件425件。

审判工作任务繁重、压力较大,我的解压方式就是每天晚上10点以后近两个小时的书法练习。沉浸于书法艺术氛围,让人体的左右半脑合理分工,并使其得到充分的调整与休息,实实在在地减轻了高负荷工作给身心带来的压力。当认真书写一幅作品时,感觉是在创造一件艺术品,在一气呵成中进入浑然忘我境界。

作为一名法官,有时想想自己,左手端天平,右手持毛笔,这二个似乎完全不沾边的事物竟然能够如此和谐融汇,这其中必然蕴含着某种哲学上的关联。由此,我一直在思考法律与书法的关系。二者虽同有“法”字,法律是理性思维,刚性特点,书法艺术是感性思维,柔性特点,二者显属不同范畴。但另一方面,书法艺术在学习、临摹以及创作过程中,同样需要胸有成竹的运筹与计划,书法的“法”字本身已经承载了规则化的意味。法律虽是理性、刚性的,但也同样需要在运用的过程中体现某种艺术性、柔性的方式与手段,方能达到理想化的司法目标和法治效果。如此想来,通过对书法艺术的长期学习,训练养成一种兼具理性和感性的思维特征,在具体的审判工作中运用一些艺术化的方式方法妥当处理纠纷案件,应该能够取得事半功倍甚至出人意料的良好效果。

2011年10月,原告苏州某艺术品交易公司与被告丁某因碧玉买卖产生纠纷诉至法院,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货款450万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之间签订了《碧玉购买合同》一份,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标的物是重达6.7吨的玉石料。合同签订之后,原告将合同标的物交付被告,被告在对玉石料“开光”后,发现其价值远不到当初签订的合同价值,于是拒绝支付价款。

这是昆山首起“赌石”纠纷。由于潜心书法艺术多年,对艺术品交易市场及相应规则比较了解,掌握了上述情况之后,作为承办法官的我针对原、被告的不同情况分别制定了不同的解决方案。针对原告,就是否存在合同无效、可撤销情形等法律层面问题进行了理性交流。另外,我又从一个艺术爱好者的角度和原告进行了沟通,就被告“入行”时间短、不了解交易惯例等方面交换了意见,最终原告主动表示在不损害自身利益的情况下愿意让步。针对被告,首先从契约观念与合同法诚信原则等方面进行深入交流,然后向被告解读艺术品市场关于“赌石”所长期形成的交易习惯和商业惯例,让被告明白其在本案中实际面临的问题和处境,从而能够基于自身利益作出正确的选择。最终原被告双方握手言和,被告将其从原告处购买的全部玉石料退还原告,原告相应补偿被告一定数额的价款。

七岁开始练习书法的我在书法训练之苦之枯燥中慢慢领略了艺术的大美大乐。如今,我更多用艺术的眼光去看待工作研究裁判艺术,去平衡工作的辛苦,去领略工作的快乐!

邹军:1981年生,现为昆山市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员,同时担任江苏省公务员书法家协会昆山分会秘书长。近几年书法作品连续获得最高人民法院举办的“法治、法院、法官”全国法院情景书画摄影展二等奖、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建院60周年庆书画摄影展一等奖、首届“顾亭林奖”江苏省书法大赛作品展优秀奖、昆山市法治书法大赛金奖、昆山市纪念建党90周年庆书画比赛一等奖等。

来源:江苏法制报
责任编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