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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手记】一跪求胜诉 公正赢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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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姜海  发布时间:2014-07-17 14:29:29 打印 字号: | |

 

原告李虎(化名)是浙江台州的个体企业老板。2013年底,因要加工一批不锈钢U形支架供应给国外客户,需一批316材质不锈钢,李虎通过网络联系上无锡一家钢贸公司,看过钢板样材后当场决定订货,并付清了8万元货款,当天钢板运至加工厂进行切割后通过物流公司发往台州,随即加工成成品后发往国外。

    三个月后,国外客户发来一份传真,提出李虎所交的成品并非316材质的不锈钢,而是304不锈钢,拒付货款并要求赔偿损失。李虎觉得上当了,便将钢贸公司告了,认为公司以次充好、提供名不副实的产品,要求其退还货款并赔偿该批货物的损失。

    开庭当天,李虎带着当时加工剩下来的不锈钢钢块。被告方在法庭答辩中坚决认为发给李虎的就是316材质的不锈钢,李虎进行现场检验后才接收的货物,货款两清,不锈钢也已加工成成品并发往国外,所以拒绝退货或赔偿损失。

    面对被告的态度,李虎的情绪一度很激动,坐在旁听席上的他父母和妻子也时常坐不住,站起来打断对方的陈述。李虎说订货时钢贸公司老总拍着胸脯保证肯定是316不锈钢,仓促间没细致检验,没想到上当了。

    法庭上,我没打断他,耐心听着。漫长的庭审结束后,我走到旁听席同李虎的亲属沟通,李虎的母亲拿着带来的钢块向我不停倾诉,突然,她竟哭着跪倒在我面前:“我们是消费者,对钢材材质不懂,因为急着要货,来不及细看,而且也相信王老板,请法院一定要为我们讨回公道。”

    此案中李虎当场没有认真验货,没有有力证据。庭后,我立即上网查阅了钢材的知识。李虎此后又来过几次法院,我向他解释法律上的举证责任,并跟他讲述我所了解的两种不锈钢的区别、检验方法,李虎听着,不住点头。

    考虑到原告方的法律思维及举证能力的欠缺,我又主动辗转数地调查,根据货物发送线索,我们相继找到钢板切割厂和发货的物流公司进行调查。但由于时间太久,切割厂和物流公司并没留下任何单据,根本无法证明发货货物的型号和材质。

    我把法院调查的结果告诉李虎,并向他解释,他作为经营业主进货的行为不同于消费者购物。经过几次的沟通和交流,李虎对诉讼的风险和诉讼的成本有了一定理解,他在最后一次来法院时苦笑道,被告明明是赖皮,但现在他也确实拿不出证据,终于明白了打官司就是靠证据说话。当书记员通知他宣判时间时,他表示法院所做的工作他都看到了,为了节约法院的成本和自己的成本,宣判时他就不来无锡了。他说:“这个案件不管怎么判我都服了,即使判我输了,我也能理解。”

(作者简介:姜海,北塘区法院民二庭助理审判员,19889月生,本科学历)

来源:北塘区法院
责任编辑:姜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