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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式两份协议未留底 涂改字迹说不清自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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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夏倩  发布时间:2014-07-21 15:18:09 打印 字号: | |

谈拢的承包项目意外“飞走”,乙方季某要求甲方杨某退回其10万元保证金,但杨某却提出在签订协议的时候对方从未支付过保证金,且一式两份的协议均在季某处。日前,无锡崇安法院审理了该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件,因杨某不能向法庭提供其应该持有的协议书,法院判决支持了季某的诉讼请求。

杨某和季某是朋友关系,两人从事承包工程项目的工作。20111月,杨某和季某签署了一份承揽协议,协议载明,“甲方将工程委托承揽方施工即乙方负责施工,为保证工期和安全,乙方应交甲方一定的保证金(以收据为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杨某在上述协议书的甲方处签名,季某在乙方处签名。但让杨某想不到的是,就是该份协议让其卷进了一场官司中。

20134月,季某持协议将杨某告上法庭,理由是,杨某给其承包的项目黄了,按照当初协议的约定,杨某应向其返还10万元保证金。季某向法庭提供了协议原件,在协议第5页中“以收据为凭”的打印字样划掉了,并在后面有“壹拾万元整(100000)已交”字样。

季某称,承包杨某介绍的项目时其找了一位姓王的合伙人,并向其承诺会和圈内信誉度较高的杨某一同签订协议。为此,王某在协议乙方一栏上签了字,并支付给季某5万元保证金。事后,季某拿着该协议让杨某签字,并在协议上做了上述修改。之后,季某交给杨某10万元保证金,但工程迟迟没有兑现,现季某要求杨某将钱返还。

面对季某的振振有词,杨某却觉得很冤枉。杨某表示,当时季某拿出来的协议是打印好的文本,未有涂改,甲方一栏是空白的。因两人是朋友关系,季某就在上面签了字,但杨某并没有给其保证金。且考虑到协议约定保证金“以收据为凭”,自己没有出具收据就没有把协议留底,两份协议都给了季某。

诉讼中,王某出庭作证,王某称,在协议乙方一栏签名时,协议上已经有了“壹拾万元整(100000)已交”字样。因王某和季某对修改的陈述时间前后矛盾,杨某对涂改字样形成时间的先后顺序申请鉴定。但因为不是同一支笔书写,墨水种属差异较大,无法进行比较。

根据协议约定,季某、杨某各执一份,所以杨某负有提供己方持有的协议书进行举证的义务。鉴定机构对字迹的形成时间先后顺序无法鉴定。在此情况下,法律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法院认为,杨某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其持有的协议书,且季某主张杨某持有的协议书第5页也有“ 壹拾万元整(100000)已交”字迹,法院推定该项主张成立,并据此认定季某确已支付杨某保证金10万元。综上,季某主张杨某返还保证金10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来源:崇安法院
责任编辑:夏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