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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路上面晒稻谷 引发事故须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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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玲 陈思思  发布时间:2014-07-22 09:20:23 打印 字号: | |

近日,宜兴法院受理一起因违法占路晒稻谷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为引发事故的原因之一,违法占道晒稻谷的被告刘某被判承担事故25%赔偿责任。

201310月末,时值秋收后期,村民刘某利用村边的公路路面晒稻谷,稻谷铺晒在公路两侧,其中由东向西的半幅路面全都被稻谷铺满,给来往的车辆造成了不便和安全隐患。当天下午,陈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自东向西路过这一路段,车后座还搭载了丈夫潘某,“路上都晒满稻谷,我无法行驶”,陈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辆越过中心线驶入了对向车道。而此时对面由西向东的车道上,周某正驾驶小客车急驶而来,陈某的变道让周某躲闪不及,小客车与电动自行车面对面撞在了一起。电动自行车上的陈某和丈夫潘某受伤倒地,其中潘某送医院抢救无效在事故发生后两天死亡。

调查显示,此次事故的发生存在多个原因:陈某越过中心线驶入对向车道;周某对前方路面情况疏于观察,遇情况未采取及时有效的避让措施;刘某未经许可在公路上晒稻谷占用道路,妨碍车辆通行。最终,公安部门认定,陈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周某、刘某共同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乘客潘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因为潘某的死亡是多因一果的特殊共同侵权造成,潘某的家属将机动车驾驶员周某、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占道晒稻谷的刘某及事发路段的公路管理处一同告上了法庭,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86万余元。

在审理中,机动车驾驶员周某、保险公司、刘某都对事故的责任分配没有异议,但公路管理处表示自己“很无辜”。管理处认为这完全是一起交通事故,电动自行车违反规定跨越中心线驶入对向车道的违章占道行驶行为是导致事故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因此,公路管理处不是适格主体,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原告则坚持认为管理部门对在公路边晒稻谷的行为没有尽到管理义务,存在不可推卸的责任。

经过审理,宜兴法院根据各方在事故中应担的责任作出了赔偿责任的划分,因小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周某赔偿其中的35%,刘某赔偿其中的25%,陈某承担其中的40%。同时,法院认为公路管理处虽然不是交通事故的直接侵权人,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有关规定,刘某擅自占用道路,晒稻谷,作为该路段的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管理处应当及时发现,制止并责令其清除。本案正是因公路管理处疏于管理,未尽到管护义务而发生,公路管理处应承担刘某赔偿范围内不能足额支付的30%的补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由于农村长期以来的农耕习惯和相关管理的疏失,秋收季节违法占路晒稻谷现象在农村十分普遍,违法占路晒稻谷已成为交通安全的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明确规定,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在公路和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设置障碍或进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交通主管部门有权制止其违法行为,也可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因此,因违法占路晒稻谷而引起的交通事故,晒稻者与管理者都应承担其相应的责任。

来源:宜兴法院
责任编辑:赵玲 陈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