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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缓刑考验期内酒驾
法院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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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08-05 11:27:44 打印 字号: | |

来自河南的“80”后男子张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11月被南京市雨花台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没想到在距考验期满还有五天的时候该男子醉酒驾驶摩托车,日前,宜兴法院审理了此案,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撤销原判决的缓刑部分,与原判决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我真的没想到,喝了点酒就要进监牢了啊!”二十八岁的张某在听到法官的判决后彻底崩溃,在法庭上泣不成声,悔不当初。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被判缓刑后,与妻子一起来到浙江做起了收购废纸的生意。今年5月,张某与妻子在表哥董某的介绍下到宜兴做一笔废纸收购生意。526日中午,董某约了张某夫妇和几个朋友一起去饭店吃饭。席间,张某喝了两瓶啤酒,董某喝了些白酒。吃完饭,张某提出要去超市买点东西。考虑到董某喝了白酒开摩托车不安全,认为自己喝得少的张某就自告奋勇,驾驶董某的摩托车去了超市。没想到车子才开出去5分钟就被执勤的交警拦下,经检测,张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车。

你们都喝酒了,无论谁驾驶都不安全而且还违法,这点你考虑了吗?”法庭上,法官的问询让张某无言以对,只有悔恨的泪水不断流下。“是我的错,我没有拦住他啊!”旁听席上,表哥董某也是悔恨交加,痛哭失声。然而错已铸成,张某的行为最终难逃法律的制裁。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张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并根据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进行数罪并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宜兴法院
责任编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