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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救助基金“有去无回” 无奈上法庭讨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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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计珉 王莹  发布时间:2014-08-07 10:52:44 打印 字号: | |

因肇事者、被害人均无力承担抢救费用,紫金保险公司在审核后,从其公司管理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1.4万余元。但两年过去了,这笔钱却“一去不复返”,无奈之下,紫金保险公司将肇事者瞿某推上被告席,近日,江阴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返还垫付款纠纷,判决瞿某偿还垫付款1.4万余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20122月,瞿某醉酒后驾驶轿车撞上龚某的小型客车,造成龚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龚某被送往医院抢救,因龚某、瞿某均无力承担抢救费用,龚某的父亲向救助基金服务中心申请垫付抢救费用,紫金保险公司审核同意在他公司管理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计14324.17元,可惜的是,5天后,龚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不久,以龚某的父亲为代表的家属与瞿某签订了协议书,协议中提到,龚某所支出的医疗费用均由瞿某承担。但协议签订后,瞿某未及时返还垫付款。

20124月,瞿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江阴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出狱后,经紫金保险公司催要,瞿某拒不返还垫付款,无奈之下,紫金保险公司将瞿某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道路救助基金是一种应急性救助资金,当这种紧急情况消失或被保险人获得保险公司赔偿后,事故的责任方应将垫付的费用返还给基金管理人,以便救助基金的循环救助使用,受救助人、责任人不应以其他任何理由拒不返还而损失社会利益,对紫金保险公司的要求予以支持,作出前述判决。

承办法官提醒广大市民,道路救助基金成立的目的是保证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可以通过救助基金的救助获得及时抢救,这是对受害人生命安全和健康的关爱和救助。救助基金能否顺利返还对于基金的长期存在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若拒绝返不但导致基金的流失,更影响到今后更多伤者的救治。

来源:江阴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计珉 王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