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3年10月江阴法院被最高法院确定为全国“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法院”以来,该院迅速出台《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制定实施了9项配套制度规定,在上级法院指导下,积极探索实践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阶段性成效明显。主要做法:
一、择优选任法官,优化审判资源配置。该院合理配置优质审判资源,推行审判组织扁平化的管理模式。5月初,江阴法院启动了独任法官选任工作,成立独任法官选任委员会,经过法官个人申请和部门推荐、资格审查、业务考试、民主测评、组织考察等一系列严格的选拔程序,共选任了26名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担任审判组合独任法官。此外,为进一步充实审判组合辅助人员配备,根据审判实践需要,今年4月该院举办了速录员招聘考试,本次招聘放低学历要求,更侧重庭审速录技能考核,共从148名报名者中择优招聘了7名书记员;5月下旬,完成了高级法官助理选任工作,共选任了12名高级法官助理,逐步实现审判组合法官助理“一高一初”配置,具有审判资格的高级法官助理,除了承担初级法官助理司法辅助职能外,可在法官指导下审理简单案件,其撰写的法律文书由独任法官签发。
二、强化法官审判职能,实现责、权、利统一。独任法官作为“法官中的法官”,被逐步赋予组合内案件分配权、裁判决定权、文书签发权等司法权力,全力保障其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出台《裁判文书签署流程暂行规定》,规定独任法官对其审理的案件文书直接签署,合议庭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由合议庭成员签署,院、庭长不得对未参加合议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进行签发,充分尊重独任法官与合议庭意见,真正还权于独任法官与合议庭。实行办案过错责任追究,树立“法官对案件要终身负责”的理念,强化裁判者权责统一,在赋权的同时加强监督,制订《办案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对办案过错的情形、过错责任的认定、责任追究的方式等内容作了详细规定;坚持权责一致、罚当其过、追责有度的原则,实现不同过错责任与惩戒幅度相协同。
三、深化审判组合团队办案模式,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审判组合改变了“一审一书”模式下的职责分工,以独任法官为团队核心,带领法官助理、书记员进行团队作业:类案审理实现专业化,每个组合审理案件类型相对固定,集中审理1-2类案件;繁简分流实现效率化,做到简易案件速裁、文书样式简化,复杂案件精审、文书说理充分,力求“简案出效率,难案出精品”;工作统筹实现集约化,各组合根据收案数统筹分配每月工作,采取集中调解开庭、集中调查取证、集中诉讼保全、集中撰写裁判文书等方式,充分发挥组合成员团队协作优势。以该院审判组合模式改革开展最早的人民法庭为例:今年上半年,江阴法院7个人民法庭在收案数同比增长11.86%的情况下,结案数同比增长18.37%,结收案比同比上升5.34个百分点;法庭12个审判组合中,有4个审判组合结案400件以上,5个审判组合结案300件以上。
四、推行审委会运行机制改革,全面优化职能作用。严格限缩审委会讨论案件范围,制作《提交审委会讨论案件审查表》,建立提请审委会讨论案件先行审查机制,明确限定审委会讨论案件事项严格限制在法律适用层面,审委会会议由每周召开改为视提交讨论事项情况临时召开,今年上半年,该院审委会共讨论案件32件,同比下降46.7%。建立审委会委员信息公开机制,在立案大厅显著位置公示审委会委员名单、职务、照片等个人基本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审委会委员导诉值班制,安排审委会委员轮流在诉讼服务中心值班,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已为当事人提供各类导诉服务 180余次。建立审委会委员和承办法官双向评价机制,分别制作书面评价表,对照相关具体要求作量化评分,针对双向评价反映出的问题,及时加以改进,有效提升定案质量。
五、成立专业法官会议,推进职业化建设。4月,在立案行政、刑事、民商事、人民法庭四个业务条线,分别成立了由分管院长、庭长、副庭长以及该业务条线资深法官组成的专业法官会议。专业法官会议各自独立运行,专门研讨本条线审理的疑难、重大、新类型等案件,为向审判组合、合议庭提供专业法律意见,成立以来共研讨案件82件。同时,该院通过专业法官会议及时总结审判经验、研讨类案审理规范,并邀请相关领域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等参与讨论,为案件审理提质增效提供智力支持。
六、转变院、庭长角色,弱化行政管理职能。全面推行院、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办案制。将20名审委会委员(包括院、庭长),编入相对固定的合议庭担任审判长,每年确定一定的办案任务,侧重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由此既使资深法官回归审判,也为一线法官做出示范;加强对院、庭长、审委会委员办案的考核力度,在内网公布办案任务完成进度,建立合议庭成员互评和第三方评价机制,提高案件审理质效,今年上半年,院庭长、审委会委员已主审或担任审判长审理案件144件。启动行政助理选任工作和党支部整合工作(将支部数量由18个整合为7个),将庭长部分行政管理职能分离,交由行政助理跨部门统一行使,逐渐形成行政事务工作服务审判中心工作的管理体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