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宜兴法院成功运用信用惩戒执结一起失信被执行人的案件,该案被执行人张某因被纳入失信者名单,高铁出行受限,受惩戒后,其主动至该院履行义务,支付申请人11.5万元。
2013年9月23日,该案申请人某公司向该院申请被执行人张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涉案标的11.5万元。该院受理后,执行法官多次找张某未果,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2014年3月4日,该院将张某纳入失信被执行名单,并将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通报给工商、金融、国土、房产、交通、铁路等相关部门,由其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惩戒。
7月初,被执行人张某出差内蒙古想回宜兴,在前往车站购高铁票时被告知其是失信“黑名单”中人物,不能购买高铁票出行。出行受阻的张某受到震慑,主动电话联系执行法官,并向执行法官道歉。日前,张某已全部履行完义务。鉴于张某拒不履行的行为,该院对其作出了罚款500元的决定。自今年3月以来,该院已公开发布失信被执行人119人,受到公开发布震慑、信用惩戒后,已全部履行完毕的5件,部分履行的7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