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法官至滨湖区工商局对通过该局行政调解形成的3份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书进行了司法确认。该院根据省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瑞干问题的讨论纪要》的规定,迄今共进行了5件司法确认。
包装标识不规范 超市经调解后退赔
2014年5月4日,张先生在某超市购买了6桶“葵花浓香菜籽油”, 共计414元。回到家后,张先生发现该该产品包装上声称富含油酸、亚油酸、亚麻酸等不饱和脂肪酸,却没有在营养成分表中标示含量及NRV,违反了GB28050-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第4.2条规定:对除能量和核心营养素外的其他营养成分进行营养声称或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时,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出该营养成分的含量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遂要求超市退一赔十。超市则认为张先生是在无理取闹,不愿意退赔。
6月30日,经工商部门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超市于2014年6月30日一次性赔付张先生1500元并做退货处理。
超市买到过期牛排 要求赔款获支持
2014年7月9日,秦先生在无锡某超市购买了一些茄汁味儿童牛排和鲜菇味牛排,花费了共计299元。但是在回到家后,秦先生发现牛排的生产日期为2013年7月1日,保质期为12个月,截止到他买牛排的日期,这些牛排都已经过期了9天。这让秦先生感到一阵恼火,这么大的超市居然还会出售过期食品,要是给孩子吃了可怎么办。于是秦先生当即向工商部门举报,要求工商部门对超市进行依法查处,并按照相关规定对其退赔。
7月10日,经过工商部门的调解,秦先生和超市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超市于2014年7月10日一次性赔付秦先生1000元。
近年来,滨湖法院积极与区工商局、区消费者委员会开展“庭局对接”、“庭会对接”等联动维权机制,通过维权案件庭审观摩、行业约谈会、开设消费者维权专版、商场法制讲座、开放式广场咨询等方式,开展丰富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积极探索着力营造区域和谐消费环境。已连续三年均有典型案例被评为“江苏法院年度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