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罗马时代就已确立“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按法律判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按法律的精神来判决”这一原则,而法律的精神,则主要取决于法官心中对公平、正义的理解,取决于法官的良知。一起雇员猝死案件,当被告作出承诺愿向原告进行额外补偿而使案件得到妥善解决时,加深了我对“良知”的理解。
一名60岁女子在为雇主完成一天的工作,坐着休息准备下班时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死者家属起诉到法院,要求雇主赔偿损失。由于死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因此死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依法只能是雇佣关系,且死者不是在履行雇佣活动过程中发病,又不能适用有关雇员受害的法律规定,这意味着死者家属将不能从雇主处得到任何经济赔偿。这对于死者家属而言是一个无法接受的结果,而“同人不同命”的感叹也让我不愿看到这样的结果。
我将案件的审理重心转移到调解,希望能唤醒雇主的良知从而解决赔偿事宜。我先与死者家属沟通,压降他们的期望值,争取调解空间,同时积极与雇主沟通,从情理、道德、良知等方面开展工作。多个回合后,雇主终于在电话中表示,死者确实比较可怜,人也确实不错,为他工作十几年了,他也不是不讲良心的人,答应向死者家属作出经济补偿,但具体金额需要与妻子商议。本以为调解进展顺利,没想到这之后,死者家属竟然打电话、发短信威胁雇主,导致雇主情绪非常激动,又推翻之前的补偿承诺。我不厌其烦、三番五次地找雇主沟通,平复雇主的情绪,最终雇主还是同意补偿死者家属13万元。虽然这个数字与死者家属的要求相差甚远,案件调解未成,但我按照雇主自愿补偿的金额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后死者家属也没有上诉。
一起普通的民事案件,如果没有法官的良知,如果没有雇主的良知,而是简单判决,由此产生的社会影响将可能是负面的。我相信,对于法治的信仰,除了需要对法律的理解和尊重以外,还需要有良知的伴随。
(作者简介:刘俊,江阴法院徐霞客法庭副庭长,1975年11月生,法律硕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