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与各色落马官员打过交道后,各式各样的行受贿手段自然非常熟悉了。被告人王某受贿一案,称得上“集大成者”。
王某中专毕业后,从苏北老家到江阴工作。其间自考了本科学历,凭借着自已过人的能力,一步步被提拔为江阴一家重点物流园区的负责人。公诉机关指控王某受贿人民币53万余元。案件起诉到法院后,经过立案审查及送达起诉书,我感受到了案件的特别之处:一是起诉书中指控的受贿方式花样繁多,起诉书指控的五笔受贿涵盖了以低价销售房屋的形式受贿、以借款为名受贿、以合伙开办公司名义受贿等多种形式。二是起诉书指控的受贿手段隐蔽。部分款项应受贿人的要求转入了特定公司账户,转入转出的公司之间虚构了交易内容。部分款项交给特定关系人用于支付单位职工劳动报酬,而作为实际控制人的王某表面上与该单位没有任何关联。最麻烦的是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即存在翻供现象,在收到送达起诉书时,干脆否认全部指控。部分关键证人也存在翻证现象。
特别之处也不特别,每一件刑事案件的审理都是一个甄别、判断的过程,复杂的职务犯罪案件也不例外。鉴于本案的特点,我在审理过程中也做到了事无巨细:第一、在送达起诉书时,详细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并认真加以记录。第二、召开庭前会议,针对证据调取、证人出庭作证、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第三、认真阅卷,制作了详细的阅卷笔录、需要说明的问题和庭审提纲。第四、庭审过程历时三天,让控辩双方充分表达各自的意见。第五、控辩双方在补证过程中提交的新证据及时通知相互查阅,或会同控辩双方共同进行补证。第六、根据法律规定和证据规则,全面提取控辩双方意见,详实阐述证据证明内容,逐笔论证,充分说理。
一番细致的工作下来,最终,合议庭经过讨论,支持了公诉机关的五笔指控中的四笔,认定被告人王某索取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29万余元,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某不服提出上诉,无锡中院经审理驳回了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王某系党政办公室主任出身,文字功底扎实,语言表达能力较强,庭审中无论是进行陈述还是发表辩解意见,都是条理清晰、层次分明。案件虽已审结多时,但印象深刻、记忆犹新。让我感触良多的,尤其是他在法庭辩论阶段的一番话:“从第一天开庭到今天这个期间,法庭充分让我行使权利,让我感受到法庭的公开公正,感受到江阴法院的执法文明。”(作者简介:成志昀,江阴法院刑事庭审判员。1983年6月生,法律硕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