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轻信他人随意在空白合同上签字,从而导致签字人被起诉要求承担责任的案件屡见不鲜。近日,江阴法院民二庭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案件中被告姚某碍于亲戚情面在空白借款合同上签字被法院依法判决承担连带责任。
2012年,姚某的外地亲戚朱某找到她,称其在本地的公司急需一笔资金周转购买原材料,其已经与小贷公司谈好贷款100万元,就差担保人签字,要求姚某为其签个字,待资金回笼即可还上借款。姚某碍于亲戚情分,又考虑到朱某公司经营一直不错,二话没说就在空白借款合同的保证人栏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事后也并未将这件事放在心上。然而意想不到的是,2014年姚某成为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被告,这才发现原来经济状况看上去良好的朱某早已不知所踪,公司也关门大吉,借款到期后,朱某的公司无法归还借款,小贷公司便将朱某公司和姚某告上了法院。审理中,姚某认为小贷公司没有尽到贷款的严格审查义务,自己不是借款人且在未明确合同内容的前提下签字,不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法院审理认为,保证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仔细审核合同内容,在自身充分清楚、理解合同内容的前提下签字。核实债权人及真实债务情况,也是保证人应尽的审慎注意义务,姚某在空白合同上签字,应该视为其放弃审查其担保债务的相关信息,不利后果应由其承担。因此,姚某要求不承担保证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
法官提醒: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当事人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知晓签署空白合同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当事人在空白合同保证栏上签字即是对该合同任意最终文本均要承担保证责任的确认,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在民商事活动中,切忌签订空白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认真推敲合同条文、仔细审核合同内容,尽量确保合同约定准确、完整、无歧义,在自身充分理解自身权利义务的前提下签字盖章,并留存合同原件,以有利于民商事活动的顺利开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