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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未交专项维修资金 开发商能否拒绝协助办理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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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陆芳芳 佘君红  发布时间:2014-11-18 09:49:57 打印 字号: | |

购房用于酒店经营,然而等到办理房产证时,开发商以未交专项维修资金而拒绝交付房屋初始登记证。房款已付清,买房手续都已完成,没想到开发商竟以此为难自己,业主刘某将开发商告上法庭。日前,南长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开发商必须交付房屋初始登记证。

业主刘某认为,所购房屋为商业用房,不属住宅,不需要交存专项维修资金,而开发商以此为由拒交房屋初始登记证,导致无法办理房产证,影响其合法权益。而开发商表示,只要刘某按规定标准缴纳专项维修资金,就同意交付房屋初始登记证,并协助办理产权。

法院向无锡市物业管理中心进行调查,该中心表示该楼盘属于非住宅项目,如果业主和开发商未在销售合同中就专项维修资金作专门约定,则业主无需将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缴纳专项维修资金不是领取房屋初始登记证的必要条件。经审理,南长法院判决开发商十日内必须向业主刘某交付房屋初始登记证。

法官点评:本案中,开发商依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中对住宅用房的规定,认为业主应当在办理入住手续或产权登记时,就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然而经过调查,开发商开发的楼盘项目规划为商业性用房,而在其与刘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也未就专项维修资金作出约定,此时,是否缴纳专项维修资金并不影响产权办理,产监部门不会要求提供缴纳凭据,而房屋初始登记证却是办理房产证的必要材料,开发商无权扣押。

来源:南长法院
责任编辑:陆芳芳 佘君红